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6/2006
刊登日期:
2006.2.8
版數:
1277
鑒於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更正如下:
原文為:“潘慧賢”
應改為:“潘惠賢”。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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