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鑒於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更正如下:
原文為:“潘慧賢”
應改為:“潘惠賢”。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