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06

刊登日期:

2006.2.8

版數:

1276

  • 將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一名代表的委任續期。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擔任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9,20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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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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