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擔任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9,20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