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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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房屋局局長鄭國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梁炳照建築商簽訂「房屋局寫字樓設施,房屋局辦公室建造——第一期電氣工程」承攬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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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ociedade Comercial e Investimento Predial Guang Bao Internacional, Limitada”簽訂「機場貨運站擴建的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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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南灣湖新燈光景觀”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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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San Meng Fai, Limitada”簽訂“藝園及附近道路改建的承攬工程 ”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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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