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06

刊登日期:

2006.1.25

版數:

993

  • 批准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批准沈振耀、張永春及馮文莊,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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