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06
刊登日期:
2006.1.25
版數:
993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批准沈振耀、張永春及馮文莊,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