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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6,8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56,8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梁達民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區玉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技術-行政輔助人員Manuel José Lao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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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4,0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肆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74,0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高級技術員何樹榮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蘇秀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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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20,000.00(澳門幣 叁拾貳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20,0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黃志強;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方曉東;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志遠;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何錦麗。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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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514,824.00(澳門幣伍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 514,824.00(澳門幣伍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王慧嫻;
委員:辦公室行政輔助人員潘慧賢;
候補委員:辦公室行政輔助人員梁倩明;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張淑婷。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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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94,0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肆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94,0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振東;
委員:辦公室顧問張佩儀;
委員:司長秘書李少容。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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