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法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兩缺,經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Diana Loureiro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鄺碧芳(代副局長)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茹鉅池 7.6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黎雄傑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偉

首席高級技術員 馬文玲


衛 生 局

名 單

根據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進行臨床病理科專科最後評核試。該評核試成績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錢偉醫生 16.4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官建泳

正選委員: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José Carlos Pereira

香港專科學院代表 何

通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助理技術員兩缺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入院科科長 Xeque Hassan Mamblecar

第一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阮其銳

第二委員:首席助理技術員 廖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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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第五職等主任翻譯員四缺開考之通告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Maria Terezinha Yu

第一正選委員:鄭任山

第二正選委員:何麗瑤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首席行政文員六缺開考之通告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Delfim José do Rosário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馮珊瑚

二等技術輔導員 陳嘉儀

———

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四款a)項之規定,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護士執業牌照)將由如下人員組成:

主席:法醫科醫院主治醫生 柯慶華

委員:仁伯爵綜合醫院代護士總監 馬敏燕

護士,由澳門護士學會指定 羅少霞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繪圖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李耀斌 8.6

(經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顧,金梅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小庄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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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為填補其人員編制內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Herminia Celeste da Silva 8.93
2. Daniela de Souza Fão da Luz 8.73
    黃富華 8.73
4. Emilia Madalena Canavarro Ritchie 8.56
5. 余萬菁 8.36

(經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葉綠寶

委員:首席技術員 何仲儀

首席技術員 溫美寶


環 境 委 員 會

通 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環境委員會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一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考核形式的普通入職考試,有意者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二十日期內,遞交投考申請。

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 一、投考人: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具雙語(中文及葡文)之能力,不論是否與公職有聯繫,均可報考:

a)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之公共行政學士學位;
b)在外地取得a)項所指之同一體制且在澳門認可之公共行政學士學位。

二.二、應遞交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及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 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工作評核等;
d)履歷。

任職環境委員會的投考者,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b)及c)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於有關期限的辦公時間內,將之送交位於澳門美珊枝街三號的環境委員會。

四、職務性質

公共行政範疇之高級技術員須以自主及負責的方式擔任調查、研究、構思及使用科學技術或專門方法及程序的諮詢性職務,需要具備公共行政學士程度的專門及基本培訓。具雙語(中文及葡文)之語言能力。制定意見書和進行屬其專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

五、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430點。

六、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的考試方式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

a)知識考試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進行,知識 考試——40%;

第二階段

b)履歷分析——25%;
c)專業面試——35%。

語言之認識程度必須具適當證明。專業培訓只有在其被適當證明時,才可在履歷分析方面取得評分。

凡筆試成績低於五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考試採用十分為滿分的評分制。

七、內容

知識考試包括下列內容:

考試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重組環境委員會;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86/89/M號法令及有關修改;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隨後有關修改;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三月十一日第2/91/M號法律,環境綱要法;

准考人在筆試時可使用上述有關內容的法規作參考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八、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九、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黃蔓葒

正選委員:冼保生

馮詠阡

候補委員:楊健思

Romina Wong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環境委員會

代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蔓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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