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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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限予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rompt Electronic Ltd”簽訂澳門國際機場離境區吸煙室間隔系統連抽氣扇之設備提供及安裝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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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青年挑戰男子戒毒中心承攬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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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大樓電梯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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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安裝於旅遊活動中心、格蘭披治賽車輔助大樓及控制塔之保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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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位於澳門外港,鄰近友誼大馬路之「漁人碼頭」Doca dos Pescadores 的所有人“澳門漁人碼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旅遊組合設施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漁人碼頭」Doca dos Pescadores被暫時性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有效期至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三日。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旅遊組合設施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旅遊組合設施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旅遊組合設施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旅遊組合設施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員。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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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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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炳華建築 師」簽訂「澳門大學教務及行政大樓(B1)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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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陳炳華建築師」簽訂「澳門大學科研中心(A3)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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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新加坡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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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 /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iscover Momentum, L.L.C.”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德語系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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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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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yriad Travel Marketing”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美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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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urga Das Publications Private Limited”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印度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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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locom Korea Inc.”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韓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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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Representation Plus (UK)Limited”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英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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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日本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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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望洋出版社”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和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東方日報」及「太陽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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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sia Pacific Projects, Inc.”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菲律賓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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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馬來西亞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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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台灣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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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香港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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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Leisure (Thailand)Limited”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泰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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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Le Public Système”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法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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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力群工程”簽訂“提供旅遊局轄下大樓的空調系統之維修及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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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北京亞太大廈有限公司”簽訂位於北京朝陽區(建國門北大街)雅寶路八號亞太大廈A11-05室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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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力群工程”簽訂“提供旅遊活動中心機電設備的保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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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美華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圖則設計及承包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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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文化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載於第7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項的權限轉授予委員會任一成員,以便其批准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每一單項開支之金額以澳門幣伍萬元為限。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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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6年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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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燦記報社”簽訂為文化局供應報刊及雜誌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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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 (香港) 有限公司”簽訂為何東圖書館提供電梯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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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綸泰花店”簽訂為文化局提供花藝日常維護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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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麗斯攝影器材行”簽訂為文化局提供縮微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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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洋園藝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園藝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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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第一部份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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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第二部份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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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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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arrier Hong Kong Limited”簽訂為文化局大樓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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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IBM World Trade Corporation”簽訂為文化局提供IBM AS/400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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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志強清潔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轄下大炮台迴廊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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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轄下大炮台迴廊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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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堡植字排版公司”簽訂2006年為文化局《文化雜誌》提供中文排版分色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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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Quality System”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6年度第一部份國外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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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資訊店”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6年度第二部份國外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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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資訊店”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6年度香港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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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6年度國內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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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ã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6年澳門電訊數據中心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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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6年度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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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林沛榮”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路環分館供應2006年報紙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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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美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及演藝學院提供白蟻防治系統防治處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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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209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大樓提供消防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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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