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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公佈如下:
就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之生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相互作出通知,完成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安排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根據該安排第十一條的規定,安排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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