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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五)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孔令彪擔任“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由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至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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