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5

刊登日期:

2005.11.9

版數:

775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位於澳門耶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附註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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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好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位於澳門耶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附註租賃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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