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好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位於澳門耶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附註租賃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