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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San Meng Fai Limitada簽訂「路環污水處理廠南面道路的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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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氹仔新碼頭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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