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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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mpresa de Execução de Obras de Construção Civil Jeston, Limitada簽訂「新聞局辦公室裝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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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塔石文化局新辦事處」工程的第二附加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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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CECC (Macau) 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Civil China, Limitada簽訂「跨境工業區之A地段工業大廈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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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批准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6,77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白頭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494號的土地的批給。按照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當中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6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

二、同時批准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75平方米,將與標示於上述登記局第23129號土地分割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

三、為統一土地的法律制度,批准將兩幅面積分別為2平方米及3平方米,以租賃制度批出,標示於第23129號土地組成部分的地塊,轉換為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用作合併及與第一款所指土地餘下的地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6,777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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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598.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1/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澳門嶺南教育發展會。

鑒於:

一、澳門嶺南教育發展會,總址設於澳門白頭馬路1號,註冊於身份證明局第2308號,持有教育暨青年局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發出稱為「嶺南學校」的私立教育機構第102-78/2004號執照,並已被納入為澳門教育制度的非牟利教育機構,於一九三八年二月十六日開始運作。該會為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6,77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白頭馬路無門牌編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86頁背頁第10494號,以及另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79.45平方米,位於若憲馬路無門牌編號,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3129號的土地批給的持有人。

二、承批人擬興建一幢新樓宇以擴建建於上述土地的學校設施,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建築圖則。根據該局副局長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有關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因此,承批人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遞交申請書,請求統一土地的法律制度,將批給由租賃制度轉為長期租借制度,以便將有關土地合併興建新大樓。

四、有關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發出的第207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B2”、“B3”、“B4”、“B5”、“B6”、“C1”、“C2”、“D1”及“D2”標示。

五、“A1”、“A2”、“B1”、“B2”、“B3”、“B4”、“C1”、“C2”及“D2”的地塊相當於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的土地,其利用權以承批人的名義登錄於G20冊第2頁第25286號,其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6冊第150頁第3903號。根據批給執照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所劃定的標界,土地的確實面積為6,778平方米,而第10494號登錄所指的1415.37平方米面積為該土地上已建樓宇的建築面積。

六、至於“B5”、“B6”和“D1”的地塊則相當於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土地。根據該地點街道準線的規定,將最後的(“D1”)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七、同時歸還以“D2”字母標示,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的地塊,用作納入公產。

八、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編製合同擬本。承批人透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合同的條件。

九、基於批給的用途及目的,無需繳付溢價金。

十、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一、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一月十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二、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由區金蓉以澳門嶺南教育發展會代表的身分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黃顯輝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6,778(陸仟柒佰柒拾捌)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白頭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494號,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5286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發出的第207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B2”、“B3”、“B4”、“C1”、“C2”及“D2”標示的土地的批給;

2) 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上項所指土地中的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6(陸)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2”標示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3) 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75(柒拾伍)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1”標示,將與源自拆卸該地點現有圍牆,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29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9824F號的土地分割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4) 為統一法律制度,將上項所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29號的土地當中的兩幅面積分別為2(貳)平方米及3(叁)平方米,總價值為$5,000(澳門幣伍仟元正),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5”及“B6”標示的地塊由租賃制度轉換為長期租借制度。

2. 上款所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發出的第207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B2”、“B3”、“B4”、“B5”、“B6”、“C1”及“C2”標示的地塊將以長期租借制度作合併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6,777(陸仟柒佰柒拾柒)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在其上建有的建築物和學校設施,以及興建一幢樓高9(玖)層的新建築物,以擴充該已納入公共學校網的學校設施。

第三條款——地租

1.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482.00(澳門幣肆佰捌拾貳元整)。

2. 不按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擴建工程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期。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及移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發出的第207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D1”及“D2”標示,面積分別為75(柒拾伍)平方米及6(陸)平方米的地塊上倘有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建設。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最高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轉讓

基於性質特別,將本批給所帶來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的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第八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局部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土地亦會被收回:

1) 第六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 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中斷。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產生以下效力:

1) 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局部被撤銷;

2) 土地全部或局部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一條款——適用法例

倘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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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FC Cabral — Arquitectura Paisagista, Soc. Unipessoal Lda.”簽訂製作“新口岸新填海區新海岸線的景觀整治和孫逸仙大馬路改建的補充設計方案”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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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