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以審查文件及有條件限制性進行晉升開考,以填補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有關開考之通告已在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連同第3/2003號法律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本部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晉升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高級關員45缺及機械專業高級關員5缺。
一、晉升開考的各階段
(一)高級關員45缺:
(二)機械專業高級關員5缺:
二、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晉升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三、報考條件
(一)投考人:
凡在報名期限結束前,任何人士具備第3/2003號法律第十七條晉升的一般條件均可投考。
(二)應遞交的文件:
四、報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可於海關附屬單位索取或於本部門網頁內下載,網址:http://www.customs.gov.mo)並連學歷證明的文件(倘有需要),於上指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人力資源處。
五、甄選方法
a)根據第1/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就讀培訓課程學員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階段,且除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外,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
b)上述甄選方法納入最後評分的計算如下:
六、培訓課程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錄取開考中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一)b)項及(二)b)項所指的名額,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七、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譚燕雯關務監督
正選委員:陳瑞松關務督察
黃成發關務督察
後備委員:許國添關務督察
譚碧翠關務督察
有關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之標準,可查閱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或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海關職務命令所轉載第72/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或瀏覽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關長 徐禮恆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黃玉燕 8.6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
委員:José Francisco de Sequeira
林程林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統計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對外貿易編碼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鍾尚治 7.13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關務監督 江慧儀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凱琳
首席資訊技術員 楊鳳章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楊鳳章 8.58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鄺志強
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顏穎
一等高級技術員 蔡永興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婉華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鄭嘉妍
首席技術輔導員 艷芬尹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高振威
委員:處長 鄺志強
警司 陳淑欣
一、 遵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日之批示,以及按照 “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之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之規定,現招考“澳門保安部隊第六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在完成課程後,成績及格的學員可成為治安警察局基礎職程中之普通職程、音樂專業職程或機械專業職程之警員,或成為消防局基礎職程之消防員。
二、一般及特別錄取條件: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參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不處於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不獲錄取的情況;
(四)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即已滿十八歲但仍未滿三十六歲,而錄取日是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公告形式公佈張貼最後排名名單的地點之日期,按照保安司司長之批示,該日期現訂為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
(五)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和強壯體格;
(六)須具備中文教育初中三或葡文教育九年班或同等程度學歷;
(七)通過體能測試;
(八)通過常識測試;
(九)通過心理技術測試;
(十)通過專業技能測試(只適用於投考音樂專業職程及機械專業職程者)。
三、為報名而須遞交之文件:
(一)申請書(可於本局招聘科索取或於本局網頁內下載,網址:http://www.fsm.gov.mo);
(二)順序列出優先選擇進入各部隊及/或各專業職程的聲明書(可於本局招聘科索取或於本局網頁內下載);
(三)出示學歷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本局作認證本;
(四)出示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以供本局作認證本;
(五)吋半證件類型彩色照片六張;
(六)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刑事紀錄證明書;
(七)出示預防破傷風接種之有效證明書正本,以供本局作認證本;
(八)遞交投考人父母或監護人聲明同意投考人投考是次課程之文件之正本/鑑證本(倘投考人為未成年人)。
四、報名日期、地點及方法:
由二零零五年十月十日至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在下列時間內將上點內所要求之文件遞交至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十五分(中午不休息)。
五、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及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一)負責檢驗投考人體格的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李鏡賢
委員:劉婕醫生
孔金英醫生
鄧卓行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趙建業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劉運嫦
委員:彭興華醫生
董曉薇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吳若瑟
(二)負責評定其他測試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梁漢生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司 李日明
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 馬光明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吳永培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梁錫泉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司 吳景文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 陳明德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盧鳳鳴
在評定有關音樂專業職程的專業測試時,本通告第五(二)所述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亦包括以下人員:
治安警察局音樂警長 梁健行
治安警察局音樂警長 鄭繼燊
在評定有關機械專業職程的專業測試時,本通告第五(二)所述之典試委員會的組成亦包括以下人員:
治安警察局機械副警長 羅錫培
治安警察局機械副警長 鄭錦雄
六、甄選方法、內容及標準:
(一)體格檢查:
內容及標準見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
(二)體能測試:
(1) 測試項目:
(2)測試標準:
參閱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105/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有關批示將於報名日起至完成體能測試止,張貼於本局大堂通告欄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內。
(3)測試的詳細說明:
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
(三)常識測試:
(1)測試項目:
(2)評分標準:
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
(四)心理技術測試:
評分標準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五)專業技能測試 (只適用於投考音樂專業職程及機械專業職程者):
評分標準參閱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七、上述各項測試之時間表將於報名日起至完成各項甄選試止,張貼於本局大堂通告欄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內。
八、本招考受第6/2002號法律及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以及補充適用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茲通知,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司法警察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João Augusto da Rosa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Pinheiro Gabriel, Aldina Azinheira 7.06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南業
第一正選委員:方展衛
第二正選委員:Odete Iau da Silva
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規定,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甄選十五名投考人入讀二零零五年度全科實習課程的通告。現公布投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不符合資格准考人:a),b)
a)不具備臨床醫學學士學位資格;
b)因非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臨時名單或確定名單中被淘汰之投考人,得自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起十日內,就被淘汰一事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周志雄
委員:吳浩
楊健梅
為填補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李美燕。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 陳美霞
正選委員:望廈賓館館長 王美清
候補委員:技術暨學術輔助部代處長 朱振榮
為填補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羅茂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 陳美霞
正選委員:望廈賓館館長 王美清
候補委員:技術暨學術輔助部代處長 朱振榮
茲特公佈,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對象為旅遊學院公務員,以填補本學院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望廈山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辦公日起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路氹城蓮花路。
3. 承攬工程目的:設計及興建一幢司法警察局分局大樓。
4. 最長施工期:365天(叁佰陸拾伍天)。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樁基礎部份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十月六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日期及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4. 評標標準:
按下列決定因素重要性次序,以淘汰方式決定工程承攬人:
第四位:最短工期。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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