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1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 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mpresa de Execução de Obras de Construção Civil Jeston, Limitada”簽訂“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辦事處裝修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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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聯/迅興合作經營簽訂「何東中葡小學地段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工程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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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龍昌——華建合營公司簽訂「跨境工業區填海造地承攬工程第二階段——邊檢站綜合大樓設計與建造及基建」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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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