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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山禮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ott Connell Ltd”簽訂製作“引入一城市燃氣分配網絡系統的經濟及技術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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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電腦網絡保養合約。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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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製作“嘉諾庇大橋北面通道的替代方案”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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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跨境工業區填海造地承攬工程第二階段——邊檢站綜合大樓設計與建造及基建工程的質量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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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內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34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飛能便度街21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44號的土地的批給所需的要素。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Cheng Kam Yung及Cho Shuk Yin。
鑒於:
一、Cheng Kam Yung,寡婦,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山,及Cho Shuk Yin,與Kuok Iu Pan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生於澳門,二人皆居住於香港“Gorden Hard”第II期16座15字樓B,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請求按照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34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飛能便度街其上建有21號都市樓宇的土地的批給合同所需的要素。
二、提出該申請是因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第六庭在第CAO n.º 011.02.6號通常訴訟程序筆錄中作出,並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轉為確定的判決,宣告申請人為上述樓宇的利用權的所有人。為著有關效力,附上有關的法院證明。
三、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五日發出的第3838/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B2”、“C”及“D”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44號及利用權以申請人名義臨時登錄於第30128F號。
四、土地用作保留在其上建有的四幢住宅用途樓宇,當中一幢兩層高的樓宇建在以字母“B2”標示的地塊上,其餘每幢一層高的樓宇則建在以字母“B1”、“C”及“D”標示的地塊上。
五、在遞交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合同擬本,當中的規定和條件已獲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的聲明書表示同意。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完善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人,其透過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七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飛能便度街21號,總面積134(壹佰叁拾肆)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五日發出的第3838/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B2”、“C”及“D”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44號,並以乙方名義臨時登錄於該局第30128F號的土地的批給,其利用權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第 CAO n.º 011.02.6號普通訴訟程序筆錄中作出、並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轉為確定的判決確認屬乙方所有。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在其上建有的四幢住宅用途樓宇,當中一幢二(兩)層高的樓宇建在以字母“B2”標示的地塊上,其餘每幢一(壹)層高的樓宇則建在以字母“B1”、“C”及“D”標示的地塊上。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定為$ 7,200.00(澳門幣柒仟貳佰元整)。
2. 每年繳付的地租定為$ 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3. 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一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4. 欠繳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
3.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 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2) 土地連同其上的有關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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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李發權簽訂「港務局大樓——空間重整計劃建造承包」工程合同的第二附加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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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迪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關閘緊急道路建造和孫逸仙公園復建之承攬工程”合同的第二補充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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