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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António José Ferreira des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學士擔任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 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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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李燦烽學士擔任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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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9-03-0經濟分類05-04-00-00-1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雜項——立法會選舉執行開支”的款項作出分配;
在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12/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9-03-0經濟分類05-04-00-00-1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雜項——立法會選舉執行開支”,金額為$16,000,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萬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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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0 | 人員 | $ | 1,854,000.00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5-00 | 出席費 | $ | 1,654,000.00 |
01-02-10-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01-02-10-00-05 | 各項補助——現金——其他 | $ | 200,000.00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 14,146,000.00 |
02-01-00-00 | 耐用品 | ||
02-01-07-00 | 辦事處設備 | $ | 10,000.00 |
02-01-08-00 | 其他耐用品 | $ | 1,108,100.00 |
02-02-00-00 | 非耐用品 | ||
02-02-04-00 | 辦事處消耗 | $ | 200,000.00 |
02-02-07-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 400,000.00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 328,900.00 |
02-03-02-00 | 設施之負擔 | ||
02-03-02-01 | 電費 | $ | 500,000.00 |
02-03-02-02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 200,000.00 |
02-03-04-00 | 資產租賃 | $ | 289,000.00 |
02-03-05-00 | 交通及通訊 | ||
02-03-05-03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 | 1,500,000.00 |
02-03-06-00 | 招待費 | $ | 10,000.00 |
02-03-07-00 | 廣告及宣傳 | ||
02-03-07-00-01 | 電視及電台——廣告製作及廣播 | $ | 1,800,000.00 |
02-03-07-00-03 | 刊登公告 | $ | 2,500,000.00 |
02-03-07-00-04 | 其他宣傳物品 | $ | 2,500,000.00 |
02-03-09-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 2,800,000.00 |
總開支 | $ | 16,000,000.00 |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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