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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因辦公室之內部工作安排而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5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
委員:技術顧問朱嘉傑;
委員:高級技術員江暹珍;
候補委員:技術顧問黃妙娥;
候補委員:技術輔助員熊兆茵。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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