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5

刊登日期:

2005.6.8

版數:

3936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人士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可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23/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組成
  • 第2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人士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可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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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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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薛杰雯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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