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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薛杰雯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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