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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由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法律專家Armando Morais代替第2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所指的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法律專家Carla Cristina Ribeiro Mendonça。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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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穗文學士作為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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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二條第三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陶永強工程師作為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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