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5

刊登日期:

2005.6.1

版數:

3584

  • 核准難民事務委員會一名委員的替換。
相關法規 :
  • 第1/2004號法律 - 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
  • 第2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難民事務委員會主席及委員
  • 第18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難民事務委員會一名委員的替換。
  •  
    相關類別 :
  • 難民事務委員會 - 法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由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法律專家Armando Morais代替第2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所指的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法律專家Carla Cristina Ribeiro Mendonça。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5

    刊登日期:

    2005.6.1

    版數:

    3584

    • 將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穗文學士作為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5

    刊登日期:

    2005.6.1

    版數:

    3584-3585

    • 將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二條第三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陶永強工程師作為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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