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一 | 1992-2004年收案數字趨勢 |
圖表二 | 2004年收案來源 |
圖表三 | 近年收案數字比較(按來源界定) |
圖表四 | 2003-2004年收案數字比較(按收案方式界定) |
圖表五 | 2004年收案處理情況 |
圖表六 | 歷年立案數字趨勢 |
圖表七 | 歷年立案數字比較(按來源界定) |
圖表八 | 2004年法院判案摘錄 |
圖表九 | 2004年行政申訴個案涉及內容 |
圖表十 | 2004年行政申訴範疇個案介入涉及內容 |
圖表十一 | 2004年行政申訴範疇求助諮詢個案涉及內容 |
圖表十二 | 2000-2004年講座統計總表 |
圖表十三 | 2004年“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
圖表十四 | 2003-2004年“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
圖表十五 | 2004年其它參加廉潔誠信講座之青少年、學生、學員人數統計表 |
圖表十六 | 2004年廉署為公務人員所作之各類講座、座談會及工作坊之統計表 |
圖表十七 | 2004年為社團所作講座之統計表 |
圖表十八 | 2004年為機構所作講座之統計表 |
圖表十九 | 2004年各類講座、座談會及工作坊等之統計總表 |
圖表二十 |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廉署社區辦事處接待市民之統計表 |
圖表二十一 | 2004年收入管理 |
圖表二十二 | 2004年收入結構 |
圖表二十三 | 2004年支出管理 |
圖表二十四 | 2004年支出結構 |
圖表二十五 | 2004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
圖表二十六 | 1999-2004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
2004年是澳門廉政公署成立的第五年,也是特區政府首屆任期的最後一年。
回顧五年的廉政建設,最重要的歷程是,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和第31/2000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的通過和頒佈。這兩個法規的頒佈,確立了廉政公署的定位和職能,也賦予了廉署執行反貪和行政申訴工作的基本權限和資源。從另一角度看,法規的順利通過,也體現了當時社會對廉政工作的支持和殷切的期望。
廉政公署在成立之初,確立了“肅貪、防範、立法、教育”四管齊下的工作策略,一方面主動調查可能存在的貪污舞弊行為,另一方面努力健全防貪體系。五年來,在市民、政府和立法會的支持和配合下,廉署全體工作人員共同努力,今天,澳門的貪污現象已顯著收歛,廉潔意識逐步提高,社會風氣不斷改善。根據廉署委託學術機關所作的問卷調查顯示,2004年對特區政府廉潔狀況感滿意的市民已佔70.7%;同時,86.0%的市民對於澳門可成為廉潔城市持正面態度。
2004年的廉政工作,總結了過往多年的工作經驗,也針對本澳廉政建設中的一些問題,採取了多方面的舉措。打擊貪污舞弊的工作持續有力展開,移交了多宗公務員涉嫌貪污或濫用職權的案件,當中涉及多名主管及領導級的公務員;宣傳教育工作上,廉署對公務人員的宣傳教育工作亦從未間斷,並持續推出指引性文件,為端正公務人員操守創造了條件;廉潔教育也由普及性宣傳,逐步轉向有針對性和專題性的宣傳教育。
2004年廉署收到舉報投訴案件共1,227宗,較2003年的1,077宗上升13.9%,當中增幅主要集中在行政申訴範疇,這估計與廉署加大行政申訴職能的宣傳,並採取積極的便民措施和社區工作有關。然而,在這1,227宗收案中,具備條件跟進的只有519宗,比2003年大幅減少225宗。而從2003年轉入案件有166宗,加上2004年重開的案件6宗,全年共須處理案件691宗。立案方面,2004年須立案案卷76宗,加上2003年轉入及2004年重開的共163宗,其它528宗以初查、轉介等非立案方式處理。經過一年的工作,非立案案件完結415宗,立案案件結案91宗,其中移送檢察院12宗,須轉入2005年的案卷72宗,較上一年度的81宗積案持續減少。
2004年,涉及刑事犯罪性質的投訴案件,約佔收案數字的一半,其中仍以公務人員貪污、濫用職權和詐騙內容的居多。當中,廉署亦關注到經濟發展所衍生的貪污舞弊問題,先後揭發了多宗公職人員涉嫌受賄或濫用職權的案件。
反賄選是廉署未來一年的重點工作,2004年底,廉署成立了反賄選研究小組和調查工作組,為2005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作好前期部署,堅決維護選舉的廉潔和公信力。此外,2004年協查跨境貪污案件共24宗,雖較上一年度減少,然而從案件分析,貪污犯罪的跨域性已成趨勢,加強國際和區際間的反貪合作是廉政機關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行政申訴領域,2004年廉署作了較大力度的推廣和宣傳,務求市民都能知道「申訴有道」。由案件數字分析,投訴舉報和求助諮詢的個案均大幅增加,相信宣傳已基本達到預期的目的。2004年,受理投訴舉報個案311宗,加上累積卷宗,全年共須處理個案365宗,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42.6%,結案282宗。對於投訴舉報個案,廉署發揮法律賦予的靈活介入模式,以務實的方法,盡量避免以立案方式,減少程序所耗時間,以爭取更快地為市民解決實際問題。此外,廉署亦接到求助諮詢個案645宗,較2003年增加85.9%,諮詢內容以公職制度和法例的居多。
針對公職利益衝突的問題,廉署結合多年個案處理和制度審查的情況,編制了《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及《公共部門及機構廉潔守則製作建議》,以進一步加強特區公務人員的廉潔操守意識。此外,廉署也循序漸進地與民政總署、衛生局及貿易投資促進局就附屬單位開展運作審查項目,以及繼續跟進已完成項目的改善落實情況。
持續不懈的廉政宣傳教育,是鞏固既有廉政成果和建立長遠廉潔社會必不可少的環節。近年,廉署透過定期出版《澳門廉政》、刊登“廉政園地”專欄、舉行肅貪倡廉講座、製作電台廣播劇和電視廣告、印製宣傳海報、單張等,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廉潔文化宣傳網絡。2004年,經過多年的普及宣傳教育,廉署逐步採取有針對性的宣傳策略。在公職領域,為不同工作領域的公職人員舉辦肅貪倡廉及公務採購等專題講座。在青少年方面,繼續開展針對中、小學生及青少年的“誠信教育計劃”。2004年廉署共舉辦各類講座、座談會及工作坊385場,參加人數達30,768人次,為歷年最多。
為了進一步拓展社區關係,提升廉潔教育成效及提供便利的投訴諮詢服務,2003年12月,廉署社區辦事處投入運作。一年多來,社區辦事處主動探訪和邀約北區社團,舉辦社區活動,聽取居民對本澳廉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拉近居民與廉署的距離。此外,社區辦事處亦接到421位市民的投訴、求助及諮詢,社區辦事處對深入社區,聽取市民真實意見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總括而言,五年的廉政工作,在社會各階層的共同努力下,已達到了預期的施政目標,澳門的廉政狀況也得到了市民的基本認同。然而這只是特區廉政建設邁出的第一步,市民對建設廉潔社會的期望並未減弱,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利益的多元化,貪污舞弊的手法會更加隱蔽複雜,更須加強誠信文化的推廣。
2004年12月4日,根據行政長官的提名,國務院任命了包括廉政專員張裕在內的主要官員和檢察長;12月20日,主要官員及檢察長在國家主席胡錦濤的監誓下,宣誓就職。廉政專員的續任,是中央政府和行政長官對廉署工作的信任和肯定。
展望未來,廉政公署會一如既往地承擔法律賦予的職責,繼續循“肅貪、防範、立法、教育”的既定策略,以無私無畏的精神,打擊貪污舞弊,維護社會的公平公義,與澳門市民一起努力以赴,建設廉潔社會。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
廉政專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廉政公署並非行政機關組織系統的組成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公共機構,依法負起防止及打擊貪污、處理行政申訴的任務。
2000年8月,立法會通過了廉政公署組織法(第10/2000號法律),廉署的職權得到擴大,包括拘留、搜查、搜索、扣押及配槍等權力,而調查員亦被賦予刑事警察身分,反映出特區政府肅貪倡廉,厲行廉政的決心。
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廉署的主要職能是:
8月21日第31/2000號行政法規(即《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賦予廉署較為完備的組織架構和人力資源。廉署部門包括廉政專員辦公室、反貪局、行政申訴局,具有職能、行政、財政和財產自治權。反貪局的兩個調查廳負責按廉署權限偵查貪污及欺詐行為,而技術支援廳則為反貪工作提供輔助和接受投訴及檢舉。行政申訴局包括調查三廳和審查廳,負責接受投訴、糾正違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為,以及研究改善行政程序及公共部門的運作。廉政專員辦公室下設綜合事務廳、社區關係廳和資訊中心,分別肩負行政財政和人事管理、宣傳教育,以及利用資訊設備優化廉署運作的職責。
2004年廉署收案1,227宗,較上一年度的1,077宗增加13.9%。這是繼2002年和2003年連續兩年收案數字下降之後的再一次攀升。收案數字的增加,主要來自行政申訴領域。而涉及刑事犯罪性質的投訴案件並無明顯增加,顯示貪污情況未有惡化的跡象,在銳意加大了行政申訴職能的宣傳下,市民已逐漸認識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能。此外,收案數字的上升,也與廉署開辦社區辦事處,採取更為積極的社區工作有關。
在2004年的收案中,94.5%的案件來自市民舉報。當中令人鼓舞的是,具名或願意提供個人資料的投訴案件比例持續上升,顯示市民對廉政機關的信任逐步增強。此外,公共機關轉介、舉報或請求調查的案件近年也呈現上升的趨勢,2004年達到44宗,廉政公署和其它公共機關在廉政範疇的合作也進一步增強。
收案途徑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
市民舉報 | 請求匿名或匿名之投訴 | 542 | 55.4% | 813 | 64.3% | 708 | 63.4% | 663 | 61.6% | 661 | 53.9% |
具名或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之投訴 | 392 | 40.1% | 401 | 31.7% | 370 | 33.2% | 363 | 33.7% | 498 | 40.6% | |
公共機關之轉介/舉報/請求 | 39 | 4.0% | 32 | 2.5% | 28 | 2.5% | 41 | 3.8% | 44 | 3.6% | |
傳媒轉介/舉報 | 2 | 0.2% | 6 | 0.5% | 2 | 0.2% | 2 | 0.2% | 3 | 0.2% | |
廉署主動跟進 | 3 | 0.3% | 13 | 1.0% | 8 | 0.7% | 8 | 0.7% | 21 | 1.7% | |
收案總數 | 978 | 1,265 | 1,116 | 1,077 | 1,227 |
圖表四顯示,電話和函件仍是市民常用的舉報方式,廉署設立了24小時熱線電話,市民可隨時致電舉報。值得注意的是,親身投訴的市民達288宗,較上一年度的195宗大幅增加,反映出廉署鼓勵市民“親身舉報”的策略逐漸生效,市民對廉署的信任感增強。然而整體而言,親身舉報的比例仍不算高,未來廉署會繼續加大這方面的宣傳力度。
收案方式 | 2003 | 2004 | +/- | ||
數量 | 比例 | 數量 | 比例 | ||
電話 | 394 | 36.6% | 414 | 33.7% | -2.9% |
函件 | 383 | 35.6% | 395 | 32.2% | -3.4% |
親身 | 195 | 18.1% | 288 | 23.5% | +5.4% |
電子郵件 | 84 | 7.8% | 84 | 6.9% | -0.9% |
傳真 | 13 | 1.2% | 25 | 2.0% | +0.8% |
廉署主動跟進 | 8 | 0.7% | 21 | 1.7% | +1% |
收案總數 | 1,077 | 100.0% | 1,227 | 100.0% |
廉政公署接獲市民投訴之後,會對投訴內容進行詳細分析,然後作出適當的跟進措施。2004年有76宗案件進行分析或初查後,立案跟進;708宗投訴由於資料不足、非屬廉署職權等原因而未具足夠條件展開調查;443宗案件,以轉介及電話溝通、會議等非正式途徑,力圖務實和具效率地幫助市民解決問題,而當中以行政申訴的案件佔絕大多數。
處理情況 | 數量 | 百分比 |
立案 | 76 | 6.2% |
未具足夠條件展開調查 | 708 | 57.7% |
轉介予其他部門 | 81 | 6.6% |
以非正式途徑處理 | 362 | 29.5% |
總計 | 1,227 | 100% |
秉承嚴謹立案的原則,廉署近年的立案數字持續下降。嚴謹立案,能讓廉署更集中地運用資源,提高反貪效率,盡快回應社會訴求。2004年,繼續有57宗投訴由以往的立案模式改為初查案件,透過初查機制確認而立案的有11宗。初查機制已成為廉署調查案件是否具備追查條件的便捷方法。
充分發揮法律賦予的靈活介入模式,避免立案程序所耗的時間,以盡快為市民解決問題和糾紛,是近年來廉署行政申訴的工作策略。在2004年的行政申訴範疇內,廉署對57宗個案作出了促進依法行政、改善運作及完善法規的介入。此外,廉署也接獲求助諮詢個案達645宗,較上一年大幅增加85.9%,讓許多市民不致因對公共行政運作或相關法律制度不熟悉而作出不必要的投訴。
總體而言,收案數字中勇於挺身舉報的數字有所增加,反映社會監察力量的增強,然而,具名投訴者卻仍然偏低,不利於立案跟進。而另一方面,2004年廉署主動立案的數字則有較大幅度的增加。
廉署鼓勵市民勇於具名投訴或提供聯絡資料,這對廉署掌握詳細資料,作出及時跟進調查十分重要,而且成功立案的機會也會相對較高。
收案途徑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
市民舉 報 | 請求匿名或匿名之投訴 | 43 | 60 | 40 | 77 | 83 | 92 | 95 | 165 | 47 | 70 | 65 | 40 | 41 |
具名或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之投訴 | 78 | 102 | 139 | 91 | 148 | 158 | 285 | 209 | 55 | 32 | 46 | 26 | 20 | |
公共機關之轉介/舉報/請求 | 2 | 1 | 22 | 17 | 12 | 22 | 11 | 11 | 30 | 20 | 17 | 24 | 2 | |
傳媒轉介/舉報 | 29 | 3 | 6 | 4 | 13 | 3 | 4 | 1 | 0 | 0 | 1 | 0 | 0 | |
廉署主動立案 | 15 | 13 | 25 | 13 | 10 | 18 | 21 | 7 | 3 | 12 | 2 | 0 | 13 | |
立案總數 | 167 | 179 | 232 | 202 | 266 | 293 | 416 | 393 | 135 | 134 | 131 | 90 | 76 |
上年度轉入案卷81宗,加上重開的案卷6宗,2004年共須處理立案案卷163宗。截至2004年12月,結案91宗,其中移送檢察院案件12宗,結案率為55.8%。須轉入2005年度案卷72宗,累積案卷持續減少。
2004年,刑事範疇的投訴案件並無明顯增幅,涉及內容仍然以公務人員貪污、濫用職權和詐騙的居多。同時,廉署也關注到經濟發展可能衍生的貪污舞弊行為,揭發了多宗公務員涉嫌受賄及濫用職權的案件。對於2005年立法會選舉,相關的反賄選工作已在2004年年中開始積極部署。此外,廉署也舉辦了多項內部培訓,以提高人員的調查能力,而新一批調查員的加入,也充實了廉署的調查力量。
2004年廉政公署收到1,227宗舉報,雖然整體舉報數字較上一年度有所上升,然而涉及刑事性質的案件並無增加,約為整體數字的一半,顯示貪污情況未有惡化的跡象。而相關的舉報,仍以公務人員貪污、濫用職權和詐騙的居多,情況與過去數年相若。
經分析或初步調查,2004年具備條件處理的刑事案件有208宗,其中立案跟進75宗。立案數字較上一年度的85宗下降 11.8%,連續第三年下降。加上2003年轉入和重開的案卷,2004年共須處理刑事案卷145宗。
與舉報數字相比,有條件可予追查的案件仍屬偏低。立案調查數字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部分舉報案件不涉及貪污欺詐行為;部分則不屬於廉署的職權而被轉介予其他主管部門;有的則資料不足,無法跟進,當中尤以信函形式舉報的居多;也有少量涉及私人領域貪污的舉報案件,超出了廉署的法定職能。
此外,根據過去的工作經驗,一些案件經立案調查後,並未發現如投訴所指的貪污現象,徒耗資源。為謹慎處理,以及集中資源提高反貪效率,廉署繼續維持初查機制,2004年共有57宗投訴由以往的立案模式改為初查案件,其中透過初查機制確認可予追查而立案的有11宗。這項機制已成為廉署調查舉報案件是否具備條件跟進的便捷方法。
2004年刑事案卷結案80宗,包括移送檢察院12宗,調查終結案件62宗,經重新調查後再歸檔6宗。移送檢察院的案件,多涉及受賄、濫用職權、偽造文件和詐騙犯罪。
2004年廉政公署密切關注經濟迅速增長而可能帶來的貪污舞弊行為。9月份,廉署查獲有現職警務人員和離職警務人員涉嫌有組織地將內地女子安排至澳門的娛樂場所工作,並進行賣淫活動。此外,亦揭發有不法人士涉嫌有組織地偽造旅遊證明文件安排內地女子逗留澳門,專門在娛樂場所工作。12月份,查獲有專門管理賭場秩序的政府督察人員,涉嫌長期和有組織地在博彩場所向賭客非法強索金錢和索取利益。針對未來社會的發展情況,廉政公署會繼續加強情報搜集和部署相應的反貪措施。
以下簡要摘錄2004年移送檢察院的部份案件:
1月 偵破一宗民政總署處級主管和公務人員涉嫌濫用職權、詐騙、偽造文件及公務上之侵占案。兩名開設私人公司的專業醫療人員在民政總署兼職公務員期間,向民政總署申購一批醫療器材。一名處級主管懷疑採取不合常規方式,由該兩名兼職公務人員所屬公司取得供應權,而該公司所提供的醫療器材懷疑屬較早前自行購入後因不適用而改為向民政總署提供,且部分器材供應價格為同類型全新貨品的3倍。有關器材採購後由於無人懂得使用和實際用途不大而被閒置,其中一名涉案公務人員懷疑取走部分器材,透過其它公司開具發票再售予自己開設的公司。
2月 揭發一宗文化局廳級主管涉嫌在藝術節目批給工作上欺詐及濫用職權的案件。該名主管涉嫌在2003年8月該局籌辦的藝術節目批給工作上不正當行使職權,指示扣起部份報價文件以規避一宗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項目呈上級批核。
6月 揭發一宗本澳商人和土地工務運輸局兩名主管涉嫌行賄、受賄、濫用職權,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和財產來源不明的案件。案中一名廳長對懷疑不符規定的娛樂場所裝修工程申請發出准照,其後又向主管旅遊娛樂營業准照的局級部門發出不實意見書,誤導該部門發出經營准照。當上述裝修工程准照發出後不久,涉案的廳長便購入了一部價值數十萬澳門元的名貴房車,但無法合理解釋資金來源。涉案的處長涉嫌方便該名廳長發出裝修工程准照,而在有關發牌程序開展前,該處長曾涉嫌接受有關娛樂場所其中一名股東的親屬向其提供的免費旅遊,並長期與此名商人有密切的私下往來和接受其飲食招待。此外,涉案的處長在境內外擁有可動用的銀行存款達數百萬澳門元,但沒有作出申報且不能合理解釋其來源,這名處長曾涉及較早前的其他懷疑受賄案件。
7月 揭發兩宗公職人員涉嫌在公務採購程序中濫用職權以謀取私利,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案件。一名曾先後出任廳長和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公務員,案發時於某公共機構兼任資訊協調員一職,聯同任職財政局的一名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和一名資訊督導員,共同製作標書,再利用其中一人開設的電腦公司,競投該機構的電腦設備招標,而該名協調員當時亦擔任相關甄選委員會主席。結果上述電腦公司獲批給近澳門幣100萬元的服務合同,3名公職人員涉嫌從中分享十多萬至三十萬元利益。此外,該名公務員涉嫌在擔任司長辦公室顧問期間,在其負責的一項採購電腦器材程序中,違規令上述電腦公司獲得一份約澳門幣20萬元的設備合同。此外,擁有上述電腦服務公司的公務員,涉嫌在歷次的財產申報中故意漏報此項資產。
8月 偵破一宗涉及2名商人和6名民政總署職員的涉嫌貪污案。案中一名民政總署首席稽查涉嫌收受兩名商人的金錢利益,安排該兩名商人向一名自稱承接堆填區工程的人士接洽,以便可進入堆填區收集廢鐵等物件變賣。該兩名商人在堆填區活動期間,涉嫌向數名駐守堆填區的民署人員提供金錢和免費飲食。而涉嫌接受利益的民署職員,除該兩名商人外,一律禁止其他人士進入堆填區,有時又協助該兩名商人收集廢鐵。
11月 揭發一宗警務人員懷疑受賄、濫用職權和操縱賣淫案。一名現職治安警員串同數名男子,從內地協助一些年輕女子進入澳門,介紹她們往本澳的娛樂場所工作,並安排和操控這些女子進行賣淫活動。這些女子每次交易後以直接或記帳方式向涉案警員提交一定數額金錢,每人每月約數千元。
12月 揭發一宗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涉嫌濫用職權向賭客強索金錢案。案中兩名派駐銀河華都娛樂場的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向一名正在賭博的客人索取籌碼後,即被廉署調查人員現場拘捕。廉署人員在兩名涉嫌督察身上搜獲總值1萬3千元的現金籌碼和接近2萬元的現金。事件中,有人承認收取了籌碼,而身上籌碼和部分現金是較早前以類似方法獲得的。
此外,廉政公署移送公務人員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予檢察院的同時,會知會涉案公務員所屬機構以進行紀律調查。涉案公務人員所屬部門對違法者處置方式各有不同,當中又以等待法院判決的為多。2004年一名公務員以安排他人進入公職為名施行詐騙,初級法院一審判決罪名成立,處6個月監禁緩刑一年。廉政公署將判決結果通知有關部門,經半年後獲通知由於紀律程序時效已過,對違法公職人員的紀律案歸檔不予處理。根據現行公職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有違反紀律者,除進行紀律調查程序外,並可同時進行刑事起訴,兩者獨立進行。公職人員利用職務所賦予的特殊身份和權力進行犯罪,損害政府形象和公眾利益,在懲治犯罪方面要有適當措施,相關機構宜對此作出果斷和快速的回應。除此之外,歷年來,亦有發生有公職人員在經法院判決有罪後,有關部門並無認真處理違法公務員的紀律行為。
預防和打擊選舉的貪污和欺詐行為,是廉政公署的重要職責之一。按照法律規定,2005年舉行特區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席位也由27人增加至29人。總結過往的反賄選工作經驗,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情況仍將備受各方關注。預防和打擊賄選也是2004年和2005年廉署的重點工作。2004年,廉政公署就此成立了兩個專門小組,一個為專責預防賄選和宣傳廉潔選舉的反賄選研究小組,成員由廉署內各部門主管組成;一個為專責調查和情報搜集的調查工作組,成員由反貪局的調查人員組成。2005年,廉政公署將會以最大的資源投入是次選舉的監察工作,努力建立廉潔而公平的選舉氣氛。
2004年,廉署協助外地執法機關調查案件24宗,較上一年的38宗減少大約三分之一。全年完成協查案件10宗,跟進中的協查案件14宗。由於案件協查涉及外地眾多的執法部門,亦有跨年度協查等多方面複雜因素,所以數字的下降,不能即時斷言跨域貪污犯罪出現重大變化。然而從案件的性質分析,貪污犯罪的跨域性已成趨勢,犯案者的犯案範圍不局限於澳門或某一地區,國際和區域合作為各地反貪部門的重要工作。未來,廉政公署會繼續維持與內地公安部門、海關、檢察院和反貪部門的緊密合作,亦會加強同海外執法部門的交流合作。
2004年,廉政公署舉辦了多項內部培訓,亦派送了一批調查員往外地接受訓練,旨在提高調查員的調查能力。內部培訓方面,開辦了數碼攝影技術課程,舉辦了博彩業的專題講座、心理學講座、辨識新智能身份證技術的講座等;也邀請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羅亞平教授主講物證鑑定技術課程等。
此外,還派遣了多批調查人員往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廣東省檢察院、香港廉政公署、警務處,和亞歐等海外執法部門接受如防洗黑錢、槍械訓練、情報搜集、金融犯罪和專業器材處理等各類培訓課程。
在調查員招聘上,第4期調查員培訓班學員經過17週訓練後,2004年2月開始加入調查員隊伍投入工作。這批具備至少大學本科學歷,年青、充滿幹勁和富有使命感的新力量,大大充實了廉政公署的調查力量。
判決日期 | 被告/嫌犯 | 被告/嫌犯之身份 | 判決結果 |
09/01/2004 | Victor Manuel Leal Almeida | 前澳門屠房總經理 | 公務上侵占罪成立Almeida 作為主犯被判 3 年監禁,緩刑 3 年;楊振林作為從犯被判 18 個月監禁,緩刑 2 年。 【由於判決存有不可補救瑕疵,案件發還初級法院重審,於 2005 年1 月重新判決:Almeida公務上之侵占罪成立,判 3 年監禁;楊振林公務上之侵占罪及偽造文件罪成立,判 2 年 3 個月監禁。兩名被告不得緩刑,須賠償澳門屠房損失。】 |
楊振林 | 前澳門屠房工程部主管 | ||
06/02/2004 | 余偉麟 | 前勞工局稽查 | 公務上之侵占罪成立,判 1 年 9 個月監禁;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成立,判 1 年 3 個月監禁;使用他人身份證罪成立,判 7 個月監禁。共判處 2 年 6 個月監禁,准予緩刑 3 年,但須賠償澳門幣 1 萬元予本地區,否則不予緩刑。 |
23/07/2004 | 孫錫鈞 | 土地工務運輸局職員 | 詐騙罪成立,判監 6 個月及支付 600 元庭審費和 700 元支付律師之代理費用,緩刑1 年。 |
03/12/2004 | 山度士 | 前市政廳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 | 6 項濫用職權罪成立,每項罪名判監 10 個月,合判 2 年 10 個月徒刑,緩刑 3 年 6 個月,條件為 2 個月內繳付 10 萬元,另須付堂費及賠償政府損失,具體數目在執行判決書時再予訂定。 |
李思豪 | 前市政廳市政司副司長 | 5 項濫用職權罪名成立,每項判監 10 個月,合判 2 年6 個月徒刑,緩刑 3 年 6 個月,條件為2 個月內繳付 10 萬元,另須付堂費及賠償政府損失,具體數目在執行判決書時再予訂定。 | |
蕭衛山 | 前市政廳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 罪名不成立。但法官表示,被告在事件中明顯存在不當的行政行為,因有關採購不是按正常程序進行,被告應當檢討自己之行為。 | |
10/12/2004 | 阮樂 | 前第一公證署職員 | 公務上之侵占罪成立,判處 9 個月徒刑,緩刑 18 個月。 |
2004年,廉署通過加強行政申訴職能的宣傳和推廣,致力讓更多市民認識行政申訴和諮詢渠道。明顯地,行政申訴領域的投訴舉報和求助諮詢個案均大幅增加,增幅分別為42.6%和85.9%。
綜觀行政申訴投訴舉報和求助諮詢個案,涉及內容仍然以公職制度、市政問題以及法例諮詢的為多。在個案處理過程中,廉署一方面盡力為市民分析及解釋相關法例及行政運作,另一方面,亦繼續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和接觸,讓有理據的投訴,或廉署所發現的行政違法或失當,又或政府部門仍可作出的改善措施得以盡快落實。
審查工作方面,由於投訴舉報及求助諮詢工作大量增加,制度審查未具條件作出更大的開展。而運作審查,主要仍與原來的合作部門循序漸進地就不同的附屬單位開展運作審查項目,以及繼續跟進已完成項目的改善落實情況。
自2003年出版《公務採購程序指引》後,不少部門均逐步配合,並要求廉署為其人員講解相應的規定及原則,遇到難題也會主動聯絡廉署諮詢,行政暨公職局亦在相關培訓中邀請廉署派員為培訓班學員舉行“公務採購工作坊”。這些都反映出政府部門及公務人員對採購程序中應履行義務及須承擔責任的認知有明顯提高。
2004年,廉署還在有關公職利益衝突問題審查報告的基礎上,結合多年以來從實際個案所了解的情況,編製了《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及《公共部門及機構廉潔守則製作建議》,以進一步加強特區公務人員的廉潔意識,維護政府聲譽。
此外,廉署亦繼續加強行政申訴調查人員的整體培訓,注重與外地相關機構的交流合作,透過參與外訪及接待來訪、參加行政申訴研討會等活動擴闊人員的視野,增進對各地行政申訴工作的瞭解。
5.1.1個案介入
2004年,廉署共受理行政申訴案件311宗,加上2003年帶入的94宗,扣除涉及相同問題的個案40宗,全年共須處理365宗投訴舉報個案,與2003年的256宗相比增加了109宗,增幅達42.6%。對市民的這些投訴舉報,廉署一律作出分析及回覆,並在依法可予介入的情況下以不同方式作出介入。對從不同途徑獲知的涉嫌行政違法或失當的問題,只要有跟進的空間,廉署也會積極加以跟進。
總結2004年受理的311宗行政申訴個案,仍以涉及公職制度、市政、違法工程為多。
涉及問題 | 數量 |
公職制度(人員操守、聘用、權益、利益衝突和紀律) | 91 |
市政 | 48 |
違法工程 | 31 |
醫療衛生 | 15 |
交通違例 | 14 |
勞資糾紛 | 12 |
執法不當 | 9 |
教育 | 6 |
其他程序不當 | 68 |
非廉署權限(私人領域及訴訟案件) | 17 |
總計 | 311 |
而整體處理的365宗個案中,已結案歸檔的有282宗,須在2005年跟進的個案則有83宗。結案歸檔個案具體處理結果為:
換而言之,在完成處理的282宗個案中,廉署共針對57宗個案作出了促進依法行政、改善運作及完善法規的介入,占總數的20.2%。涉及的問題包括:
涉及內容 | 數量 | |
公職 |
人員權益 | 8 |
管理 | 6 | |
紀律操守 | 3 | |
人員聘用及晉升 | 2 | |
公共行政的授權(開支/簽訂合同) | 1 | |
執法 | 14 | |
資訊提供 | 13 | |
勞資糾紛 | 3 | |
官方印件 | 2 | |
法院判決的執行 | 1 | |
制定或修改法例 | 4 | |
總數 | 57 |
如從涉及部門所屬的監管或監督領域來分析,結果如下:
行政法務司 | 14 |
經濟財政司 | 8 |
保安司 | 13 |
社會文化司 | 7 |
運輸工務司 | 14 |
各領域 | 1 |
有需要指出的是,經廉署受理最終認為不存在行政違法或失當的有168宗個案,占總體處理個案的46%。這些個案的投訴原因多基於有權限部門/機構未將其所作決定的依據清楚說明,導致市民懷疑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在廉署將相關法律向市民解釋後,市民通常會打消疑慮。可見,市民對政府“依法行政、說明理由”的要求正不斷提高。
此外,在處理投訴舉報的過程中,廉署也發現,很多投訴舉報個案如果純粹基於無法取證或根據現行法律制度規範得不出違法的結論便漠視有關問題,必然有礙公共行政運作及法律制度的完善。當這些蘊藏現有制度缺點的事實不能成為完善相關制度的參考要素時,當局便難以作出對症下藥的完善工作。因此,廉署除了在個別個案中協助政府部門採取依法行政的解決方案外,還特別就一些受市民合理針對的問題,例如現有法規中所存在的漏洞、或因不同部門對相同法規有不同的演繹而導致的執法標準不一,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的問題,以及相關法律制度及法規的修訂及執行情況,向行政當局提出改善建議:
I. 《公職法律制度》
與公職法律制度相關的投訴舉報,長期居高不下。常遭人詬病的是人員的任用、晉升、紀律等機制是否公平合理,以及因不同部門對若干涉及人員權益的規定有不同的理解,從而產生政府執法無統一標準、部分人員權益受損的問題。為此,廉署透過與負責解釋、執行及監督財政支出的部門,例如行政暨公職局、財政局及審計署等進行會議,分析現行制度的缺陷及提供相應的意見,將須在相關修改工作中加以考慮及訂出堵塞漏洞的方案作出說明,或對所發現執法標準不一的問題交換意見,務求促成共識標準,並透過有權限部門制定指引發布予各部門執行。
II. 《道路法典》及《道路法典規章》
交通管理及執法、車輛檢驗、駕駛執照的發出、續期、更換、中止效力及撤銷等問題往往導致不少官民矛盾,社會對此亦十分關注。廉署將個案處理中發現的問題,與相關部門代表開會,提出了多項宜在修法時考慮的問題及建議,並與各部門代表交流意見,以便在法律的完善方面提供協助。
III. 《都市建築總章程》及《分層建築物的管理制度》
市民對違法工程的投訴及不滿當局處理緩慢、提供訊息籠統等問題,不僅是市民向廉署表達不滿、投訴的多發個案,也是與民生息息相關、多年未決的問題。對此,廉署繼續在原有的工作基礎上,關注當局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及《分層建築物的管理制度》的方案,特別是如何有效發揮當局對實施工程的監管權限、處罰程序的時間性、可執行性及阻嚇力等問題;廉署也建議行政當局在現行法規未及修改的過渡期內,透過多種渠道提醒市民不可任意加建或改建,以及加強向投訴人解釋處理違法建築工作的輕重緩急標準及處理進度,以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IV. 《公共地方總規章》
在涉及市政問題的投訴舉報中,以質疑占用公地、違法擴充營業、破壞環境衛生等檢控程序是否有效公正的居多,其中有不少問題既與原有條例的不合時宜有關,也與當局的取證及執法程序有關。鑑於當局已制定及公布了《公共地方總規章》,故廉署一方面將一些未能透過規章實施而解決的問題向當局提出,另一方面針對規章中所確立的解決方案與現實中所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並密切關注該規章的執行情況,以便適時將所發現的問題向當局反映及提出改善建議。
總括而言,對於投訴舉報的個案,廉署會充分發揮法律賦予的靈活介入模式,一方面透過與部門的雙向溝通來解決涉及行政違法或失當的問題,另一方面亦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的實踐意見和困難後就如何改善公共行政的運作、統一執法標準和完善法律規範等方面提出務實的建議,讓行政申訴的功能得到實質性的體現,進一步發揮督促依法行政、促進完善行政運作及法律法規的角色。
5.1.2 求助諮詢
2004年,廉署繼續加強求助諮詢工作,讓市民不致因對公共行政的運作程序或相關法律制度缺乏認識而產生誤解,作出不必要的投訴,又或因不懂保障自身的權益而錯過維護權益的時機。同時,由於社區辦事處的投入運作,加上市民對廉署行政申訴職能認知的提高,2004年接收求助諮詢共有645宗,比2003年的347宗增加了298宗,增幅高達85.9%。
645 宗求助諮詢涉及的事宜包括:
涉及內容 | 數量 |
公職制度(聘用、人員權益、紀律操守及財產申報) | 127 |
法例諮詢 | 92 |
市政 | 43 |
公務採購 | 38 |
交通違例 | 30 |
勞資糾紛 | 28 |
違法工程 | 22 |
醫療衛生 | 13 |
教育 | 12 |
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 | 11 |
投訴處理 | 11 |
稅務 | 10 |
執法不當 | 9 |
其他 | 67 |
非本署權限(私人領域及訴訟案件) | 132 |
總數 | 645 |
5.1.3 個案處理工作指引
根據多年累積的工作經驗,2004年廉政公署進一步完善了原有的行政申訴個案處理工作指引。在處理投訴舉報、求助諮詢、初步調查、分析整理和草擬意見報告等方面,均制定了更明確的準則。
5.2.1 制度審查
廉署從大量的投訴舉報個案中發現,現行有關行政違例(即“行政上之違法行為”)的檢控及處罰程序存在不少漏洞,且在執行過程中各部門有不同的演繹。一般認為,這與現行《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的規定過於簡單有關。對行政違例個案的檢控與執行處罰的程序所需時間過長,以致阻嚇力大減亦是市民不滿的重要原因。事實上,具有刑事屬性的輕微違反,無論從危害性與嚴重性而言,均大於行政違例,而其檢控及執行處罰所需的時間在實踐上竟往往短於行政違例,這在邏輯上已難以令人信服。因此,廉署認為,有必要修訂有關行政違例的一般制度及程序的規定。為此,廉政公署展開了《有關行政違例的檢控及執行處罰程序的若干問題》的分析研究。
在研究工作過程中,當局公布了《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禁止非法工作規章》這兩部與民生息息相關、牽涉不少投訴舉報問題的行政法規。因此,廉署需要更全面地對當局公布執行的、涉及行政違例的檢控及執行處罰程序的單行法規進行分析研究。由於涉及的法規眾多,且內容的差異與法規的制定時間以及起草部門的不同,增加了分析的複雜性,因此,這項審查研究仍在繼續。
5.2.2 運作審查
2004年,廉署與民政總署就上一年度第三季針對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轄下稽查處的“飲食/飲料場所及冷氣機滴水的稽查工作”運作審查達成了改善共識,並於同年跟進落實情況。此外,亦與民政總署就駕駛執照處的工作進行了兩階段的運作審查,以及繼續跟進衛生局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改善措施落實情況。
一、民政總署
(一)就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稽查處“飲食/飲料場所及冷氣機滴水的稽查工作”的審查,達成的改善措施以及落實情況如下:
1. 設施及設備:加添消防設備及電腦設備;改善設備配件的備用情況;文件及卷宗的安全條件;以及扣押物品的存放條件(已執行)。
2. 電腦系統的支援:建立支援內部人員管理和稽查工作管理的資訊系統(正逐步執行);健全投訴個案電腦資料庫,並定期對有關數據作分析報告(已執行)。
3. 人員的聘用、輪換、超時工作及培訓:研究稽查人員聘用制度和工作制度(已執行);建立定期的人員輪換機制(正逐步執行);研究建立民政總署不同附屬單位稽查人員的輪換制度(尚待執行);加快對超時工作紀錄進行確認和處理(正逐步執行);加強稽查人員關於法律知識、執法技巧及公職義務等方面的培訓(已執行)。
4. 投訴機制:建立有關投訴內部運作及巡查工作的處理機制,包括處理程序、被投訴人的申辯方式以及處理結果的通知(已執行)。
5. 對飲食/飲料場所的巡查及聽證:
5.1檢討主動巡查工作策略(正逐步執行);
5.2 改善投訴個案分發方式(已執行),以及改善巡查紀錄(已執行);
5.3 增加執行聽證程序的人員(已採取其他調整措施);縮減通知涉嫌違法者出席聽證的時間;研究透過修法,以解決現時無法於法定期間內通知涉嫌違法者出席口頭聽證及完成最後報告的問題(跟進中);對以發出掛號信通知涉嫌違法者後的若干期間視作已通知進行研究,以解決程序繁複的問題(已執行)。
6. 對冷氣機滴水的巡查、聽證及處罰:
6.1 制定定期巡查計劃(將執行);加強巡查前的準備工作(已執行);改善投訴個案分發方式(已執行);確保投訴資料的保密(正逐步執行);
6.2 研究採取更有效的方法進行改善期後的跟進和覆查(已執行);
6.3 改善實況筆錄的文字表述、填寫格式、填寫程序及方式(已執行);採用彈性時間前往有關單位發出實況筆錄(跟進中);增加執行聽證程序的人員(將執行)。
7. 物品扣押及領回:將物品扣押登記表格式化(已執行);統一規範物品扣押程序,包括扣押/驗收、紀錄和確認、銷毀的建議和確認,以及領回的手續等(已執行)。
8. 現行法律的適用問題:對執行飲食/飲料場所和冷氣機滴水巡查或檢控時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系統的法律分析,以改善執法情況和作為修法時參考之用(正逐步執行)。
9. 工作規章及指引:
9.1 完善外勤人員工作指引的內容,並明確現時主管人員定時覆核稽查人員工作的具體執行機制(已執行);
9.2 制定有關飲食/飲料場所及冷氣機滴水的巡查工作指引(將執行);
9.3 採取措施,解決稽查人員執行外勤工作的交通問題(已執行)。
10. 對外聯繫:
10.1 加強與飲食業界的溝通,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和多收集相關經營者的意見(已執行);
10.2 加強有關冷氣機滴水的宣傳教育力度,尤其與各物業管理公司及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聯繫(已執行);
10.3 與旅遊局建立聯繫機制,以加強對飲食場所經營情況的監察(正逐步執行);
10.4 與登記局、財政局建立電腦連線,以提高查詢場所、物業登記資料的效率(已執行)。
11. 內部溝通:在稽查工作的管理未完全實現電子化前,採取措施以確保各級人員之間的訊息聯繫(正逐步執行)。
(二)駕駛執照處關於發出各類駕駛執照的運作:
1. 公眾接待及資訊的提供:改善指示牌上的資訊;確保執行接待工作的人員適當表明身份;提高處理外幣繳費準則的透明度;統一透過不同渠道提供申請手續的內容;改善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的安全措施;完善查詢及投訴的紀錄機制。
2. 駕駛考試:
2.1 完善駕駛學習考試電腦抽籤機制;對《駕駛考試提前及延期規章》中的“不可抗力情況”制定明確的衡量準則;
2.2 檢討現行法規有關駕駛理論和技術方面的教學時數要求;
2.3 對考生無法在考試前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制定統一工作指引;製作各類型車輛的駕駛理論及實習考試指引,內容包括考試程序、須出示的證明文件、考試規則、考試的公布等。
3. 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澳門駕駛執照:解決當需向原發證機構查核申請人的外國駕駛執照資料時郵費支付的風險問題;解決由於申請人逾期辦理而需向原發證機構再次查核駕駛執照資料時的費用承擔問題。
4. 特別駕駛執照:考慮就內地公民的首次及續期申請,查核其在內地有否交通肇事紀錄;全面檢討有關發出“特別駕駛執照”或“特別許可駕駛執照”的法律規定在執行時衍生的問題;並考慮透過法律來規範特別駕駛執照的發牌制度。
5. 就各個工作範疇制定成文的工作規章及人員守則。
(三)駕駛執照處關於駕駛學校、校長、教練員執照以及的士專業工作證的發出和監管方面的工作:
1. 加強文件和卷宗管理的安全措施。
2. 駕駛學校執照:
2.1 採取措施,確保網頁上提供的手續資訊正確、完整;
2.2 透過具證明效力的物業登記證明查證擬設立駕駛學校之場所的使用用途,又或考慮透過與法務局建立電腦連線,以查核相關資料;
2.3 採取措施,以落實現行法律中關於“設置駕駛學校代校長”的規定,並在“申請駕駛學校執照書”內增設相關欄目;
2.4 完善“申請駕駛學校執照書”表格;落實現行法律中有關駕駛學校執照申請人須提交學校紀錄和統計資料式樣的規定;確保申請人在“申請駕駛學校執照書”內填寫教練車的停泊地點、各教學項目收費,並在修法時檢討駕駛學校的價格釐定制度;
2.5 就《道路法典規章》和《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內關於駕駛學校經營權可否讓與的條文在用詞上存在互相矛盾的情況,在修法時予以調整;
2.6 制定申請駕駛學校執照方面的檢查工作指引,制定“駕駛學校內部規章”範本,以供各校參考制定有關規章。
3. 駕駛學校的巡查:
3.1 制定駕駛學校巡查的工作指引;完善“巡查駕駛學校紀錄表”;取消在執行駕駛學校巡查工作前預先通報業界的措施;確保巡查時需帶備受查學校的資料;
3.2 確保駕駛學校及教練員卷宗內存有完整的資料,尤其相關的投訴及處理結果;
3.3 短期內建立專門的駕駛學校及教練員投訴紀錄電腦資料庫;長遠而言,將建立駕駛學校的電腦管理系統,以全面載入執照的發出、巡查紀錄及員工違規的情況;
3.4 與土地工務運輸局、消防局及勞工事務局商討建立聯合檢查機制的可行性;
3.5 編制經營駕駛學校須知的小冊子,內容包括執照持有人、校長、教練員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違法行為的相應處罰;逐步加大對駕駛學校、校長及教練員的監察力度,並檢討現行法律規定在實踐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 駕駛教練員培訓課程:
4.1 就報讀者遞交非官方教育機構發出的學歷證明文件的審查問題,考慮在民政總署內設立機制,集中處理;
4.2 按照《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所定之甄選方式及優先條件錄取報讀者,駕駛學校推薦僅供參考之用。
5. 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
5.1 完善“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巡查紀錄”表格;制定巡查“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的工作指引,尤其教練員“短暫離開”的考量標準;
5.2 對現時由考牌員執行巡查工作的措施,研究以輪換方式由其他人員執行的可行性;建立長期的非辦公時間巡查機制;
5.3 對現時由保安公司的保安員負責監測“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的入場及使用的工作,考慮將來在保安工作再次外判時,在合同上訂明執行上述工作的要求、守則,以及違反規定時的相應責任問題。
6. 的士專業工作證:
6.1 統一在公布考試名單中對報考人身份資料的保護措施;建立試題電腦資料庫,每次考試均由電腦隨機抽出相應數目的各類題目;
6.2 加強執照處和運輸事務處之間的訊息溝通,以便對的士咪錶運作執行有效的監察;
6.3 考慮透過修法,規定經常違規的的士司機必須接受改善培訓課程;並研究建立定期再培訓機制的可行性。
二、衛生局
繼續跟進2001年衛生局藥物事務廳的運作審查項目,以及2003年2月完成的人員出勤及紀錄、工作編排、超時和輪班津貼、內部工作規章及人員守則、公眾接待機制和程序的審查。
(一)藥物事務廳:
以下是2004年再作跟進的一些新情況:
1. 設立藥房的300米限制和藥房須聘有技術助理的問題:已確定修改法例時不再設距離的限制;如藥房營業時間超過八小時,需聘請第二名藥劑師,又或聘請一名技術助理。
2. “協議藥物”藥房之資格及守則:已完成相關之草擬本,現正徵集意見。
(二)衛生局人員的出勤及紀錄、工作編排、超時和輪班津貼、內部工作規章及人員守則,以及公眾接待機制和程序:
以下是已在2004年落實的改善工作:
1. 整體方面:
1.1 電子出勤系統:已購置設備,將於2005年年初實施。
1.2 已制定外幣繳費及申請病歷處理機制。
1.3 將加強人員的培訓,尤其透過醫院管理培訓進行;已制定藥商推介藥物處理機制。
2. 人力資源廳:
2.1 在網頁公布簽發“醫生紙”的相關資訊方面,已制定相關格式,正處於試用階段。
2.2 執行處方單確認工作的人員已建立輪換制度。
3. 仁伯爵綜合醫院急診室及專科門診:
3.1 已向權限部門反映現行公職法律制度中公職人員的醫療服務分級所存在的問題。
3.2 現正制定內部規章,以配合“醫療事故法”的相應內容。
3.3 已將開發急診室護士編更電腦程式的工作外判;已在急診部實施電子保安系統;已從各衛生中心抽調未分類醫生長駐急診室服務,以逐步建立急診室醫生專科隊伍。
4. 衛生中心及其他附屬單位(捐血中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4.1 已採取措施,確保氹仔衛生中心能在孕婦初診預約時間提供及時的產前檢查。
4.2 已開發“衛生中心門診輪候時間表”電腦系統;已制定衛生中心藥房運作規章及配藥員工守則,現正修訂中。
4.3 已完善衛生中心醫生為配戴隱形眼鏡駕駛者簽發的驗眼證明的行文表述。
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隨著執行投資居留申請審批工作的投資居留暨法律處搬入新辦公設施運作,改善措施已逐步落實。廉署去年主要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申請臨時居留權須知”草擬本的框架編排和某些內容提出意見,主要如下:
1. 與接待申請相關、與因欠缺主要文件而拒收申請的內容;
2. 關於獲得臨時居留權的人士的投資發生變化時,須在甚麼期間內通知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內容;
3. 關於各類續期申請的法定條件、辦理期限、家團成員是否仍符合法定條件等方面的內容。
5.2.3 修訂《運作審查工作守則》
2004年繼續對《運作審查工作守則》進行了年度檢討和修訂,根據實際工作經驗,對審查內容、實地審查的執行技術、報告的撰寫等方面進行強化,以進一步提升運作審查的實效。
2004年,廉署繼續向各政府部門派發及推廣《公務採購程序指引》,推動政府部門及公務人員關注採購工作應遵循的原則、採購程序各階段之注意事項、以及採購人員的義務、利益之處理、迴避機制、法律責任及舉報義務等問題。部分政府部門及公務員也將實踐中遇上的問題向廉署反映,運用廉署的諮詢機制完善實務採購工作。個別部門也要求廉署為其人員主講公務採購講座,行政暨公職局亦因應需要而在其為各部門培訓的公務採購法律制度中邀請廉署派員負責其中的公務採購工作坊。全年共進行了8場這類型的講座/工作坊。
2003年廉署完成了《關於本澳公職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需要避免的利益衝突問題》審查研究,剖析了現行公職制度中有關公務人員無私、熱心、保密及不從事與所任公職有衝突的活動等義務方面的規定,向政府提出了一些建議,以便在修訂公職法律制度中詳作考慮。然而,從個案調查的實務中,廉署注意到,雖然約束公務人員行事為人的主要法規除了公職法律制度外,尚有《行政程序法典》和《刑法典》的相關規定,然而不少部門及公務人員未多加注意,甚至怠於遵守,以致帶來犯法的風險,而政府的公信力和聲譽亦難免受損。因此,廉署認為,即使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未及修訂,仍有必要向各政府部門及機構作出提醒,呼籲其為本身人員製作廉潔守則,並向所有公務人員解釋現行法律對其行為操守的要求,以加強誠信文化的培養。基此,廉署綜合現行法律對公務人員的誠信要求,以及在個案調查中所發現的問題,分別編製了《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和《公共部門及機構廉潔守則製作建議》,提醒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須特別留意會否產生利益衝突及相應的處理方法。《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旨在方便公務人員清晰理解約束其行為操守的法律條文內容及精神,以避免工作上的操守不當;《公共部門及機構廉潔守則製作建議》,則以各部門及機構的領導主管為對象,解釋守則的製作步驟和實施後的跟進工作,以便作為制定或充實相關內部守則的參考材料。
此外,為加強廣大市民對公署行政申訴職能的認識,廉署2004年採用多渠道、多方式宣傳推廣行政申訴職能,其中包括與社團合辦“維護權益、申訴有道”座談會,全年舉辦講座共15場。
行政申訴服務是一項需要不斷提高和努力的工作,廉署重視行政申訴調查員的培訓。2004年,廉署派遣行政申訴調查員前往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接受短期偵查知識培訓,以及參加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協調、香港警務處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主辦的財富調查課程。此外,每年舉辦集訓營,提高人員的團隊合作精神,思考作為申訴工作者(Ombudsman)所需具備的人格素質。
對外交流方面,2004年比利時聯邦申訴專員Herman Wuyts及前國際申訴專員協會主席、前新西蘭首席申訴專員Sir Brian Elwood來訪澳門廉政公署,他們分別介紹了比利時的申訴機制及其個人對履行申訴使命的心得。此外,透過訪問中國監察部及接待珠海檢察院的考察團,較深入地與國內紀檢及反貪機構的人員交流,加深了對國內反腐倡廉工作的認識。派員參加在韓國首爾舉行的『第八屆亞洲申訴專員協會會議』及在加拿大魁北克市舉行的『第八屆國際申訴專員協會會議』,亦加深了對國外申訴機構運作的認識。
推動廉潔風尚,爭取市民對廉政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是廉署宣傳教育和社區工作的基本任務。經過多年的普及性宣傳,廉署近年加強了青少年的德育工作和公務員的操守建設。2004年,廉署著重推廣行政申訴職能;持續開展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強化公務員廉潔奉公意識的宣傳,及舉辦公務採購專題講座。同時,社區辦事處的設立,也拓展了廉署的社區關係,提升了教育成效,方便了市民的投訴諮詢。對外交流聯繫的開展,也有助於廉署聽取不同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爭取更多的社會支持。各種宣傳教育工作的相互配合,給廉政建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2004年,廉署持續向公職人員、學生、受監管機構職員及市民進行倡廉教育工作。由於廉署社區辦事處的啟用,以及“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及“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的開展,參與廉署講座的人數大幅上升。全年廉署共舉辦各類講座385場,參加人數達30,768人次,打破歷年紀錄,比2003年上升約64%。
對象 | 場 數 | 人 數 |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
公務人員 | 23 | 94 | 132 | 132 | 51 | 855 | 5,209 | 7,435 | 11,385 | 1,752 |
學生、學員 | 10 | 21 | 40 | 50 | 301 | 886 | 5,386 | 3,271 | 6,105 | 27,483 |
教師 | -- | -- | -- | 24 | -- | -- | -- | -- | 810 | -- |
社團 | 14 | 19 | 10 | 6 | 22 | 1,678 | 1,736 | 493 | 190 | 890 |
信用機構 | 6 | 4 | 2 | 6 | 8 | 220 | 132 | 55 | 316 | 538 |
公用事業及私人機構 | -- | 2 | 1 | -- | 3 | -- | 70 | 25 | -- | 105 |
總計 | 53 | 140 | 185 | 218 | 385 | 3,639 | 12,533 | 11,279 | 18,806 | 30,768 |
6.1.1 中、小學生誠信教育
(1)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為了提升廉潔教育成效,廉署社區辦事處於2004年2月開展“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為小四至小六學生專門設計不同主題的廉潔教學內容,並以生動和靈活的多媒體方式(包括布偶劇、電腦動畫或電視短片),採取互動手法,在社區辦的“廉潔樂園”活動室向小學生宣講廉潔守法的知識。
計劃自推出以來,得到了學校的支持及歡迎。全年共舉辦217場,參與學生人數達8,753人次。
2004 年 | 教育機構名稱 | 場數 | 人數 |
1 | 聖若瑟第五校 | 1 | 41 |
2 | 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中文部 | 12 | 504 |
3 | 路環中葡學校 | 2 | 61 |
4 | 陳瑞祺永援中學 | 9 | 409 |
5 | 東南學校小學部 | 10 | 409 |
6 | 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英文部 | 11 | 521 |
7 | 瑪大肋納嘉諾撒學校 | 15 | 500 |
8 | 澳門浸信中學小學部 | 25 | 972 |
9 | 蓮峰普濟學校 | 7 | 254 |
10 | 北區中葡小學 | 6 | 186 |
11 | 廣大中學分校 | 5 | 216 |
12 | 澳門坊眾學校 | 11 | 464 |
13 | 巴波沙中葡小學 | 6 | 185 |
14 | 嘉諾撒培貞學校 | 2 | 72 |
15 | 培道中學 | 7 | 320 |
16 | 勞工子弟學校小學部 | 5 | 250 |
17 | 婦聯學校 | 5 | 203 |
18 | 沙梨頭坊眾學校 | 1 | 45 |
19 | 婦聯分校 | 2 | 97 |
20 | 穎川學校 | 2 | 82 |
21 | 利瑪竇中學(小學部) | 5 | 210 |
22 | 菜農子弟學校 | 1 | 45 |
23 | 聖德蘭學校 | 11 | 440 |
24 | 澳門福建學校 | 9 | 364 |
25 | 教業中學(附屬小學) | 11 | 526 |
26 | 新華學校 | 7 | 284 |
27 | 聖家學校 | 8 | 351 |
28 |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 | 1 | 51 |
29 | 何東中葡小學 | 2 | 46 |
30 | 海星中學分校 | 4 | 150 |
31 | 九澳聖若瑟學校 | 2 | 56 |
32 | 協同特殊教育學校 | 1 | 17 |
33 | 灣景中葡小學 | 2 | 76 |
34 | 海暉學校 | 2 | 100 |
35 | 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 | 2 | 87 |
36 | 澳門三育中學(英文部) | 1 | 17 |
37 | 培正中學 | 1 | 61 |
38 | 二龍喉中葡小學 | 3 | 81 |
總計 |
217 | 8,753 |
(2)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於2003年年底展開,以中學生為對象。是項計劃分為兩個階段,首階段藉學校周會課或課餘時間,派員到中學為學生舉辦講座,灌輸廉潔意識,強調誠信的重要性,並介紹澳門廉政工作;次階段以畢業班學生為重點對象,針對誠信、廉潔等觀念作深入探討,進一步鞏固中學生的廉潔意識。2004年,這項計劃得到進一步開展。
2003 年 | 教育機構名稱 | 場數 | 人數 |
1 | 菜農子弟學校 | 1 | 500 |
2 | 聖玫瑰學校 | 2 | 328 |
3 | 東南學校 | 2 | 70 |
4 | 培正中學 | 1 | 214 |
5 |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 1 | 1,270 |
小計(2003年) |
7 | 2,382 | |
2004 年 | 教育機構名稱 | 場數 | 人數 |
1 | 商訓夜中學 | 1 | 630 |
2 | 培正中學 | 3 | 1,221 |
3 | 新華夜中學 | 3 | 690 |
4 |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 1 | 123 |
5 | 利瑪竇中學 | 1 | 800 |
6 |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 | 1 | 130 |
7 | 粵華中學 | 6 | 2,120 |
8 | 聖保祿學校 | 2 | 142 |
9 | 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中文部 | 2 | 859 |
10 | 聖羅撒英文中學 | 2 | 245 |
11 | 三育中學 | 1 | 400 |
12 | 氹仔坊眾學校 | 1 | 222 |
13 | 廣大中學 | 3 | 390 |
14 | 勞工子弟學校 | 1 | 1,900 |
15 | 浸信中學 | 2 | 1,600 |
16 | 濠江中學 | 1 | 4,000 |
17 | 陳瑞祺永援中學 | 1 | 100 |
18 | 培華中學 | 1 | 150 |
小計(2004年) |
33 | 15,722 | |
2003 至2004 年講座場數 | 40 | --- | |
2003 至2004 年參與之學生人數 | --- | 18,104 |
(3)“中學廉潔周”
為配合“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及深化誠信和廉潔意識,廉署在2004-2005學年度以數間學校為試點,向中學生推行“廉潔周”計劃,以多元和互動的方式,向中學生宣傳廉潔意識,培養青少年廉潔、正直的品德。
2004年10月 “廉潔周”活動於濠江中學(正校)啟動,11月初在濠江中學氹仔分校續辦。“廉潔周”活動內容包括:播放個案實錄短片、廉署人員作專題講座、以及在校園內擺放展覽板、讓學生就相關命題寫作文或周記、與廉政建設有關的紙上遊戲等。2005年,廉署將繼續與其它學校合作舉辦同類活動。
(4)其它有關青少年之廉潔教育工作
2004年,廉署對中、小學生進行廉政意識宣傳的同時,也為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工商管理學院學生,以及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學員舉行講座,讓他們對廉署有更深入的了解,並協助其建立廉潔價值觀。
No. | 教育機構或團體名稱 | 場數 | 人數 |
1 |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 1 | 40 |
2 | 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 17 | 1,745 |
3 | 扶輪社青年團 | 1 | 80 |
4 | 澳門大學教育學院 | 1 | 45 |
5 | 中葡職業技術中學 | 5 | 148 |
6 | 聯國學校 | 1 | 27 |
7 |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 1 | 20 |
8 | 澳門大學中研社 | 1 | 21 |
9 | 黑沙環青少年中心 | 1 | 15 |
10 | 濠江中學 | 2 | 100 |
11 | 下環坊會社區中心 | 1 | 35 |
12 | 澳門童軍總會 | 1 | 35 |
13 | 仁愛修女會 | 1 | 30 |
14 | 麥當勞叔叔歡樂會 | 1 | 42 |
15 | 建華家庭服務中心 | 1 | 30 |
16 | 澳門學聯暨香港少年警訊 | 1 | 50 |
17 | 台山社區中心 | 1 | 20 |
18 | 聖瑪沙利羅童軍 | 1 | 36 |
19 | 六•一兒童節專場(共5 校參加) | 10 | 429 |
20 | 工聯 | 1 | 30 |
21 | 街總青洲社區中心 | 1 | 30 |
總計 |
51 | 3,008 |
6.1.2 以公務人員為對象之宣傳
2004年,廉署以公務人員為對象的講座,繼續以多種形式進行,其一是加插於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內,二是廉署舉辦的專題講座,三是應部門要求而舉辦的“廉潔意識”講座,此外尚包括為部門領導及主管人員而設的工作坊等。
自2001年7月起,廉署協助行政暨公職局在其舉辦的“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中加入以“廉潔奉公”為題的講座。2004年相關講座共28場,以葡語班為主,參加者總數為720人;粵語班有120人參加。
2004年廉署獨立為政府部門之公務人員舉行講座、座談、工作坊合共23場,出席者達912人次,當中包括為多個部門舉辦的“公務採購程序”專題講座,以及為治安警察局高級警員的晉升課程而舉辦的座談會和為港務局領導及主管人員舉辦的“持廉守正—— 領導主管人員工作坊”等。
No. | 部 門 | 講座內容 | 場數 | 人數 |
1 | 消防局 | 肅貪倡廉 | 4 | 97 |
公務採購 | 3 | 88 | ||
2 | 治安警察局 | 座談會 | 1 | 11 |
3 | 民政總署 | 肅貪倡廉 | 4 | 155 |
4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肅貪倡廉 | 2 | 65 |
5 | 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 | 肅貪倡廉/財產申報 | 2 | 219 |
6 | 房屋局 | 公務採購 | 1 | 35 |
7 | 保安部隊事務局 | 肅貪倡廉 | 1 | 70 |
8 | 衛生局 | 公務採購 | 1 | 40 |
9 | 政府船塢 | 公務採購 | 1 | 14 |
10 | 澳門理工學院 | 公務採購 | 1 | 73 |
11 | 行政暨公職局所辦課程 | 公務採購 | 1 | 25 |
12 | 港務局 | “持廉守正——領導主管人員工作坊” | 1 | 20 |
總計 |
23 | 912 |
6.1.3 為社團舉辦之講座
廉署2004年與社團合辦多個座談會(詳見下表1至15項),以推廣行政申訴職能。此外,亦為社團舉辦廉潔講座,透過講座傳播維護社會廉潔公平的信息,讓市民更清楚貪污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以及廉潔社會對民生的重要性。
No. | 機構/社團 | 講座內容 | 場數 | 人數 |
1 | 澳門婦女聯合會 | 「維護權益、申訴有道」 | 1 | 100 |
2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1 | 60 | |
3 | 街總北區辦事處 | 1 | 40 | |
4 | 福建同鄉總會 | 1 | 40 | |
5 | 筷子基坊眾互助會 | 1 | 40 | |
6 | 建華家庭服務中心 | 1 | 20 | |
7 | 工聯台山社區中心 | 1 | 50 | |
8 | 青洲坊眾互助會 | 1 | 50 | |
9 | 工聯北區辦事處 | 1 | 50 | |
10 | 望廈坊眾互助會 | 1 | 25 | |
11 | 工聯北區職工服務中心 | 1 | 45 | |
12 | 台山坊會 | 1 | 40 | |
13 | 明愛社會服務中心 | 1 | 40 | |
14 | 離島婦女互助會 | 1 | 40 | |
15 | 資深青商、濠江青商、汎澳青商 | 1 | 50 | |
16 | 祐漢社區中心新移民服務部 | 「廉潔意識」 | 1 | 35 |
17 | 澳門基督教生命團契 | 1 | 20 | |
18 | 台山坊會(長者) | 1 | 20 | |
19 | 明愛長者健康委員會 | 1 | 35 | |
20 | 利民會 | 1 | 10 | |
21 | 青洲老人中心 | 1 | 40 | |
22 | 崗頂老人中心 | 1 | 40 | |
總計 |
22 | 890 |
6.1.4 為公用事業機構及信用機構舉辦之講座
2004年,廉署為公用事業機構及信用機構舉辦講座有11次,值得一提的是,當中有3場是為自來水有限公司領導層及員工而設。這是自廉署成立以來,首次為公用事業機構職員作廉潔講座。
No. | 機構 | 場數 | 人數 |
1 | 自來水有限公司 | 3 | 105 |
2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 | 1 | 30 |
3 |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 2 | 260 |
4 | 匯業銀行 | 4 | 168 |
5 | 大豐銀行 | 1 | 80 |
總計 | 11 | 643 |
綜上所述,廉署2004年舉辦的各類講座、座談會及工作坊共385場,參加人數達30,768人次。
活動類別 | 場數 | 人數 | 人數小計 |
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 217 | 8,753 | 學生人數:27,483人次(圖表十三、十四、十五) |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 | 33 | 15,722 | |
其他青少年、學生、學員講座 | 51 | 3,008 | |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 28 | 840 | 公務人員數目:1,752人次 (圖表十六) |
「公務採購」講座 | 8 | 275 | |
「肅貪倡廉」講座 | 13 | 606 | |
工作坊、座談會 | 2 | 31 | |
「維護權益 申訴有道」座談會 | 15 | 690 | 其他:1,533人次 (圖表十七、十八) |
「廉潔意識」講座 | 7 | 200 | |
公用事業機構及信用機構講座 | 11 | 643 | |
總場數 | 385 場 | ||
總人次 | 30,768 人次 |
為了加強市民對廉署行政申訴職能的認識,讓更多市民能享用有關服務,以及推動公共行政依法便民,2004年廉署加強推廣行政申訴職能。為此,廉署開展了一連串宣傳活動,包括印製海報和宣傳單張、拍攝電視宣傳廣告、播放電台廣告、刊登巴士車身廣告、報章廣告、燈箱廣告等,並在《澳門廉政》季刊、『廉政園地』專欄、電視台『諮詢奉告』節目等進行宣傳。同時,廉署也先後在澳門及 氹仔舉行了『廉署社區活動日—— 申訴有道』綜合性戶外活動,以作推介。
此外,廉署也與多個社團合辦一系列“維護權益 申訴有道”座談會(資料見圖表十七的1至15項)。座談會除利用圖片及由真實個案改編的短片來講解廉署行政申訴的服務範疇及申訴注意事項外,亦曾以親身演繹方式說明和講解事例。透過這些方式,廉署推廣行政申訴職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03年12月下旬,廉政公署位於黑沙環勞動節街裕華大廈的社區辦事處正式啟用。社區辦事處投入運作以來,按照拓展社區關係、提升廉潔教育效果,以及接待市民投訴諮詢三大職能展開工作。
6.3.1 拓展社區關係
為向北區居民宣傳社區辦事處,廉署於2004年1月假祐漢公園舉行“共建廉潔新社區”活動,向區內居民推介社區辦事處。同時為了與北區社團建立更緊密的聯繫,2004年1月開始,社區辦事處與25個北區社團進行互訪,聽取他們對澳門廉政工作、廉潔教育及廉署設立社區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
應北區多個社團的邀請,廉署社區辦事處也多次參與社團在北區舉辦的戶外活動,以設置攤位遊戲的形式,與北區社團合作推動區內廉潔教育,向市民傳遞廉潔守法的信息。
除此之外,社區辦事處在2004年為社團舉辦了“廉潔講座”及“維護權益 申訴有道”座談會。並且,亦在北區(台山、青洲、黑沙環、筷子基、祐漢、關閘等區域)的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及部份私人屋苑張貼宣傳海報,向北區居民宣傳社區辦事處的設立及其職能。
6.3.2 提升廉潔教育效果
為了提升廉潔教育的效果,社區辦事處在2004年2月開展“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向小學生宣講誠實守法的知識。計劃自推出以來,得到學校的支持及歡迎。2004年共舉辦了217場“廉潔新一代”講座,參與的學校有38間,學生人數達8,753人次(參見圖表十三)。為了評估計劃成效,自2004年3月開始,廉署社區辦事處均會邀請每班帶隊老師填寫問卷,收集他們對課程內容的意見。整體而言,老師對計劃的教學內容及交通安排評價不俗,並且認同有關計劃的成效。
於2004年,社區辦事處曾舉辦了37場活動,共有1,268人次參與。參與對象包括社團職員、會員、新移民學生及家長、長者、青少年、學校義工及童軍等,總人數達646人次;也包括10場429名小學生參加的“六.一兒童節專場”。全年多個社團亦組織了193名年齡由7至12歲的小朋友到社區辦事處參與活動。
6.3.3 接待市民投訴諮詢
截至2004年12月31日為止,社區辦事處共接待了421人次的投訴舉報及諮詢,其中投訴舉報個案91宗,諮詢個案330宗,親身投訴/舉報及求助查詢的占多數。
投訴/舉報 | 書面投訴 | 求助查詢 | 簡單諮詢 | ||
親身 | 電話 | 親身 | 電話 | ||
58 | 14 | 19 | 219 | 79 | 32 |
小計:91宗 | 小計:330宗 | ||||
總人次:421人 |
6.4.1 編印及出版刊物
(1)《澳門廉政》季刊
2002年3月創刊的《澳門廉政》季刊,備有中、葡文版,內容包括廉署最新動態、肅貪案例、行政申訴個案、法例簡釋、外地反貪個案輯錄、社會各階層人士對廉政建設的心聲、漫畫故事、雋語集等,以便廣大市民、公務人員以至國內、外相關機構、組織能更了解廉署的工作。
(2)《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
為繼續推動公務員的廉潔操守建設,廉署在2004年籌備出版《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及《公共部門及機構廉潔守則製作建議》。《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以全體公務人員為對象,力圖用簡明的文字,輔以實例來闡釋相關的法律規定,以方便公務員清晰理解條文內容及精神,避免工作上的操守不當。《公共部門及機構廉潔守則製作建議》則以領導及主管人員為對象,作為制訂或充實相關內部守則的參考材料。
(3)宣傳海報及單張
廉署2004年的宣傳品,主要是為配合宣傳廉署行政申訴職能以及“公務人員廉潔操守”而印製,廣泛派發予本澳各公共部門和機構、社團、學校等,部份更放置於多個公眾地點、圖書館、書局等,供市民索閱。
6.4.2 多渠道宣傳廉潔意識
6.4.3 接待參觀及續辦『廉署開放日』
2004年,廉署總部展覽室和社區辦事處接待了來自其它公共部門或機構、社團、學校的不少訪客。一如過去兩年,2004年再度舉辦『廉署開放日』,讓市民參觀廉署的內部設施,包括舉報室、口供室、認人室、拘留室、財產申報室,以及廉政公署展覽室等設施,不少單位更組團前來參觀。
『廉署開放日』讓市民加深了對廉署及其工作的認識,市民親身了解和接觸廉署的高度保密措施和設備,有助於鼓勵市民親身舉報。為使市民對廉署接受市民舉報或投訴,或公務員到廉署遞交“財產申報書”等更為了解,廉署人員還聯同義工隊成員親身演繹有關過程。
6.4.4 合辦和參與的其它活動
廉署在2004年積極參與多項社區活動,包括:
6.4.5 廉潔義工隊
2002年中,廉署組成了“廉潔義工隊”。2004年,“廉潔義工隊”續在廉署舉辦的多項活動中提供協助,包括:參與拍攝“行政申訴”宣傳短片和座談會上所用的故事硬照、在“明愛園遊會”廉署的攤位及其它多次活動的攤位中協助工作、廉署開放日時參與工作等。年初,廉署更組織部份義工參加民政總署舉辦的植樹活動。
6.5.1與傳媒之聯繫
與傳媒保持緊密的聯繫和維持良好的合作關係,是廉署一貫的工作方針,也有助於廉署和社會的溝通協作。
(1)“清茶談廉政”:每年廉署藉新春佳節,都與各傳媒機構負責人展開一次交流活動,藉此收集意見,為制定肅貪倡廉的策略獲取參考資料。在2004年的“清茶談廉政”席上,更舉行了《愛廉說》一書的發行儀式。
(2)“廉政園地”專欄:本澳各中文報章為廉署特闢“廉政園地”雙周專欄,由廉署供稿,報社義務刊登,這是傳媒配合特區廉政建設的具體項目之一。
(3)新聞發布:所發布的新聞大致分三類,一是廉署所偵破的案件;二是法院就廉署偵辦的案件之判決結果;三是關於廉署的最新活動情況。
(4)“諮詢奉告”:廉署派員到電視台,在“諮詢奉告”節目中闡釋個案,並解答相關問題。
6.5.2 與外界之交流
(1)機構及社團聯繫
2004年初,廉署領導層分別訪問了多個機構及民間團體,包括: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澳門銀行公會、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中華教育會、女公務員協會、公務華員職工會等,收集各方面對廉政建設的意見,以促進廉政勤政工作。
(2)外訪活動
在對外交流方面,廉署繼續加強與內地、香港及其它地區反貪及行政申訴部門的聯繫。有關交流活動大致包括:
(3)來訪公署
廉政公署亦接待了多個來自不同地區和國家的訪問代表團,當中有:
本澳多個公共部門、學術機構及社團的代表亦曾訪問廉署,包括: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澳門勞工督察工會、澳門資深青商協會、地區新紀元青年事務委員會等。
7.1.1法律依據
廉政公署是職能、行政及財政獨立的公共機構,有關的組織及運作制度載於第 10/2000 號法律和第 31/2000 號行政法規內。同時,由9月27日第 53/93/M 號法令所規範的自治機關一般財政制度,亦補充適用於廉政公署。
2004年度廉政公署的本身預算,經第 45/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刊登於2004年3月15日第11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獲通過的預算金額為MOP74,302,000.00 。
在確定結算了2003年度帳目以及有關的管理結餘後,廉政公署依法律規定編制了第一補充預算,並經第 127/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及刊登於2004年5月24日第21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基於2003年有關的管理結餘比預期減少了MOP447,715.55 ,因此,按規定需修正相應備付項目的金額,以填補開支。經修正後,供廉政公署在2004年進行各項工作及活動開支的預算總額為MOP73,854,284.45。
7.1.2預算收入
2004年經修正後的預算收入為MOP73,854,284.45,而實際收入是MOP73,737,994.38 ,與預算收入少收共MOP116,290.07,執行率達99.84%。
在總實際收入MOP73,737,994.38中,主要收入來自『特區總預算轉移』項目,金額為MOP61,366,130.00,佔實際收入的83.22%。另一主要收入來源是『其他資本收入』,金額為MOP12,352,584.45,佔實際收入的16.75 %,是2003年度的管理結餘。
編號 | 名稱 | 預算收入 | 補充預算 | 總預算收入 | 實際收入 | 預算與實際收入的差額 | 執行率 | |
金額 | 百分比 | |||||||
經常收入 | 61,500,700.00 | 0.00 | 61,500,700.00 | 61,370,585.53 | 83.23% | -130,114.47 | 99.79% | |
04-00-00 | 財產收益 | 130,000.00 | 0.00 | 130,000.00 | 2,596.26 | 0.0035% | -127,403.74 | 1.99% |
05-00-00 | 轉移 | 61,366,700.00 | 0.00 | 61,366,700.00 | 61,366,130.00 | 83.22% | -570.00 | 99.99% |
07-00-00 |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 2,000.00 | 0.00 | 2,000.00 | 1,790.20 | 0.002% | -209.80 | 89.51% |
08-00-00 | 其他經常收入 | 2,000.00 | 0.00 | 2,000.00 | 69.07 | 0.0001% | -1,930.93 | 3.45% |
資本收入 | 12,801,300.00 | -447,715.55 | 12,353,584.45 | 12,367,408.85 | 16.77% | 13,824.40 | 100.11% | |
13-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12,800,300.00 | -447,715.55 | 12,352,584.45 | 12,352,584.45 | 16.75% | 0.00 | 100% |
14-00-00 | 非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 | 1,000.00 | 0.00 | 1,000.00 | 14,824.40 | 0.02% | 13,824.40 | 1482.44% |
總計 | 74,302,000.00 | -447,715.55 | 73,854,284.45 | 73,737,994.38 | 100% | -116,290.07 | 99.84% |
7.1.3預算支出
在預算總額MOP73,854,284.45中,MOP2,226,100.00是按財政局要求凍結的款項 註,而實際支出為MOP64,245,553.01。因此,未扣除被凍結款項的執行率為86.99%。這是由於部份預計於2004年內完成採購的投資項目未能如期落實,例如某些偵查設備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完成購買程序;其次是廉政公署人員配備仍未被填滿,招聘行政申訴領域之工作人員出現困難,人員支出因而有較大盈餘。
因此,2004年度(未扣除被凍結款項)之管理結餘共計有MOP9,608,731.44。
在實際支出的MOP64,245,553.01中,『人員』支出佔最大部份,金額是MOP40,105,722.78,佔62.43%;其次是『資產及勞務』,金額是MOP14,387,493.86,佔22.39%;再次是『其他經常支出』,金額是MOP4,144,120.37,佔6.45%。另外,『經常轉移』金額是MOP3,583,986.00,佔5.58%。而投資金額是MOP2,024,230.00,佔總實際支出的3.15%。
註 : 根據五月二十四日第22/CE/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各行政實體須按直至27/05/2004為止獲批准之二○○四年度本身預算撥款額計算,將其中的第二章「資產與勞務」及第七章「投資」的預算金額中凍結10%,亦即廉政公署須凍結澳門幣2,226,100.00元。
經濟分類 | 名稱 | 最初登錄撥款(1) | 補充預算(2) | 預算修改(3) | 核准撥款(4)=(1)+(2)+(3) | 支付總額(5) | 凍結款項(6) | 結餘 (4)-(5) |
實施比率 | |
(5)/(4)x100% | (5)/[(4)-(6)]x100% | |||||||||
經常開支 | 69,267,000.00 | -447,715.55 | 1,150,000.00 | 69,969,284.45 | 62,221,323.01 | 1,181,100.00 | 7,747,961.44 | 88.93% | 90.45% | |
01-00-00-00 | 人員 | 43,551,000.00 | -447,715.55 | 20,000.00 | 43,123,284.45 | 40,105,722.78 | 0.00 | 3,017,561.67 | 93.00% | 93.00%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41,430,000.00 | -447,715.55 | 40,982,284.45 | 38,455,067.10 | 0.00 | 2,527,217.35 | 93.83% | 93.83% |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1,056,000.00 | 1,056,000.00 | 918,761.00 | 0.00 | 137,239.00 | 87.00% | 87.00% | ||
01-03-00-00 | 實物補助 | 35,000.00 | 35,000.00 | 17,609.65 | 0.00 | 17,390.35 | 50.31% | 50.31% | ||
01-05-00-00 | 社會福利金 | 450,000.00 | 450,000.00 | 283,350.00 | 0.00 | 166,650.00 | 62.97% | 62.97% | ||
01-06-00-00 | 負擔補償 | 580,000.00 | 20,000.00 | 600,000.00 | 430,935.03 | 0.00 | 169,064.97 | 71.82% | 71.82% | |
01-06-03-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380,000.00 | 20,000.00 | 400,000.00 | 318,226.53 | 0.00 | 81,773.47 | 79.56% | 79.56% |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17,226,000.00 | 1,080,000.00 | 18,306,000.00 | 14,387,493.86 | 1,181,100.00 | 3,918,506.14 | 78.59% | 84.02% | |
02-01-00-00 | 耐用品 | 1,010,000.00 | 1,010,000.00 | 675,402.31 | 0.00 | 334,597.69 | 66.87% | 66.87% | ||
02-02-00-00 | 非耐用品 | 1,156,000.00 | 45,000.00 | 1,201,000.00 | 752,538.82 | 160,000.00 | 448,461.18 | 62.66% | 72.29% |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15,060,000.00 | 1,035,000.00 | 16,095,000.00 | 12,959,552.73 | 1,021,100.00 | 3,135,447.27 | 80.52% | 85.97% | |
04-00-00-00 | 經常轉移 | 3,870,000.00 | 20,000.00 | 3,890,000.00 | 3,583,986.00 | 0.00 | 306,014.00 | 92.13% | 92.13% | |
05-00-00-00 | 其他經常支出 | 4,620,000.00 | 30,000.00 | 4,650,000.00 | 4,144,120.37 | 0.00 | 505,879.63 | 89.12% | 89.12% | |
資本開支 | 5,035,000.00 | -1,150,000.00 | 3,885,000.00 | 2,024,230.00 | 1,045,000.00 | 1,860,770.00 | 52.10% | 71.28% | ||
07-00-00-00 | 投資 | 5,035,000.00 | -1,150,000.00 | 3,885,000.00 | 2,024,230.00 | 1,045,000.00 | 1,860,770.00 | 52.10% | 71.28% | |
07-09-00-00 | 運輸物料 | 35,000.00 | 35,000.00 | 11,130.00 | 15,000.00 | 23,870.00 | 31.80% | 55.65% | ||
07-10-00-00 | 機械及設備 | 5,000,000.00 | -1,150,000.00 | 3,850,000.00 | 2,013,100.00 | 1,030,000.00 | 1,836,900.00 | 52.29% | 71.39% | |
總 金 額 | 74,302,000.00 | -447,715.55 | 73,854,284.45 | 64,245,553.01 | 2,226,100.00 | 9,608,731.44 | 86.99% | 89.69% |
7.2.1 部門人員
為配合廉政公署工作發展的需要,經2003年7月21日第28/2003號行政命令,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表》,廉政公署人員配備總人數為109人。截至2004年12月31日,連同其它方式聘用的人員,廉署共有112人。
職位 | 31-12-1999 | 31-12-2000 | 31-12-2001 | 31-12-2002 | 31-12-2003 | 31-12-2004 |
專員 | 1 | 1 | 1 | 1 | 1 | 1 |
助理專員 | 2 | 2 | 2 | 2 | 2 | 2 |
辦公室主任 | 1 | 1 | 1 | 1 | 1 | 1 |
顧問/技術顧問 | 2 | 5 | 6 | 6 | 6 | 5 |
廳長 | --- | --- | 1 | 1 | 1 | 1 |
總調查主任 | --- | --- | 2 | 2 | 3 | 3 |
處長 | 1 | 1 | 1 | 0 | 1 | 1 |
高級技術員 | 6 | 5 | 4 | 6 | 4 | 3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 | --- | --- | 1 | 2 | 1 |
翻譯員 | 3 | 1 | 1 | 0 | 0 | 0 |
私人秘書 | 2 | 1 | 2 | 2 | 1 | 1 |
辦公室助理 | --- | --- | --- | --- | 1 | 1 |
文案 | --- | --- | 1 | 1 | 1 | 1 |
技術員 | 1 | 1 | 1 | 1 | 1 | 1 |
資訊技術員 | --- | --- | --- | --- | 1 | 1 |
調查員 | --- | 19 | 32 | 35 | 40 | 50 |
技術輔導員 | 5 | 7 | 6 | 8 | 18 | 16 |
公關督導員 | 2 | 2 | 2 | 2 | 1 | 0 |
助理技術員 | --- | --- | 6 | 7 | 6 | 6 |
資訊督導員 | --- | 1 | 1 | 1 | 1 | 1 |
文員 | 3 | 3 | 3 | 3 | 3 | 5 |
工人及助理員 | 12 | 12 | 11 | 11 | 11 | 11 |
總 數 | 41 | 62 | 84 | 91 | 106 | 112 |
7.2.2 招聘
2004年廉政公署共有6人離職,而經過評審和考核程序後聘用了4名人員填補離職空缺。此外,2003年底經公開招募的8名調查員於2004年初完成培訓被正式聘用。
7.2.3 培訓活動
不僅新入職的人員需要接受特定領域的專業培訓課程,以熟悉廉政公署的工作,為強化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及建立團隊精神,2004年廉政公署亦為工作人員舉行了多個專題講座或課程(如:人格建立講座、戰勝壓力講座、數碼攝影課程、電腦軟件應用課程、團隊精神訓練營等)。同時,因應實際需要,2004年廉署曾派員參與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香港廉政公署等主辦的多個專業課程,內容包括刑事調查員培訓班、總調查主任指揮課程、技術支援及設備維修課程、財富調查課程等。此外,廉署亦經常邀請不同領域的專家開辦講座,以提高人員的專業水平,例如香港廉政公署前副廉政專員兼執行處首長郭文緯、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刑事科學技術系主任羅亞平和澳門日報常務副總編輯陸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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