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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FC Cabral — Arquitectura Paisagista, Soc. Unipessoal Lda.”簽訂製作“新口岸新填海區新海岸線的景觀整治和孫逸仙大馬路改建的設計方案”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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