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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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信安馬路,面積2,142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072號,稱為“L”地段第I地塊的土地的批給,其由第98/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合同規範。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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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041.05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7/2005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森木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98/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對一幅位於 氹仔島信安馬路,面積2,142平方米,稱為“L”地段第I地塊,根據該批示附件II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予森木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土地的批給修改合同作出規範。上述公司的總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6字樓,並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7冊第25頁背頁第2382號。

二、該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8A冊第121頁第22072號,而該批給以上述公司名義登錄於F2冊第118頁背頁第593號。

三、根據上述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四層高,供承批公司自用,作工業用途的樓宇。

四、由於承批公司仍未對該土地進行利用及提出需要對其作出修改,因此透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申請書,請求訂定新的利用期限,為期十二個月,且不處以罰款。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所作的批示,批准有關利用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五、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了一份新的建築圖則,根據該建築圖則,有關土地改為用作興建一幢設有露天停車場,作工業用途的一層高樓宇。

六、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所作的批示,上述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七、在此情況下,展開了合同的修改程序,就有關程序,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由於減少了合同中規定的建築面積,因此無須訂定任何附加溢價金。

八、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批給修改的合同擬本,透過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的聲明書,該擬本已獲承批公司接納,並將之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有關土地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發出的第959/1989號地籍圖中。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吳福,已婚,澳門出生,居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27-259號華榕大廈22字樓,以森木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的身分代表該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北安工業區“L”地段第I地塊,面積2,142(貳仟壹佰肆拾貳)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072號,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593號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由財政局283冊第115至121頁的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的公證書規範,並經公佈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34/SATOP/94號批示及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98/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修改。

2. 基於上款所述,第98/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附件II的合同第三、第四及第九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供乙方自用及用作興建一幢1(壹)層高,建築面積 2,142(貳仟壹佰肆拾貳)平方米,其中包括露天停車場及空地,作工 業用途的樓宇。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須繳付的租金為$18,207.00(澳門幣壹萬捌仟貳佰零柒元整),相當於批出土地每平方米$8.50(澳門幣捌元伍角)。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18,207.00(澳門幣壹萬捌仟貳佰零柒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二條

基於是次修改,土地的利用期限延長至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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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光/瑞權工程有限公司之合作經營簽訂「文化中心廣場展覽館」工程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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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前省立工務運輸廳於一九六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發出的批給執照,以無償方式批予前澳門市政廳,現稱民政總署一幅面積39.38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4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司打口之土地,用作興建一公 厠。

上述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2冊第194頁第20049號,其利用權以承批機關名義登錄於F7冊第147頁背頁第6735號及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登錄於F 7冊第147頁第6734號。

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5678/199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

鑒於上述設施已被拆卸,在進行司打口景觀整治工程時,除綠化外,還設置了各種設備及都市設施,例如新的衛生設施,並由民政總署負責上述地方的管理,故有關土地的無償批給已與其目的不相符。

因此,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透過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的決議及獲監督實體許可,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聲明放棄上述土地的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政總署聲明由於公厠已被拆卸,故放棄一幅以無償方式批出,面積41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6735號,位於澳門,鄰近司打口的土地的批給。

二、基於上款所述之放棄,將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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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 簽訂製作「關閘旅遊巴士總站施工方案——第二期」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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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 Profabri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 聯營公司簽訂「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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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和續後數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541平方米,位於柯維納馬路,稱為氹仔新城市中心第23街區B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64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予駿景酒店(澳門)有限公司。該批給受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一日的公證書規範,並經第75/SATOP/94號批示和第95/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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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114.04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6/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新力建設有限公司,由“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Ut Chong, Limitada”代表;及

丙方——駿景酒店(澳門)有限公司。

鑒於:

一、新力建設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515號嘉應花園第二期新勝閣一樓,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4冊第118頁第1390(SO)號,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臨時批出,面積1,541平方米,位於 氹仔島柯維納馬路無門牌編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該土地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3064號,並以其名義登錄於F1冊第95頁第180號。

二、上述土地為氹仔新城市中心第23街區的組成部分,由兩幅稱為“A”及“B”,面積分別為4,035及1,541平方米的地段所組成,其批給由載於財政局第276號記錄簿冊第4至10頁的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一日公證書規範,並經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5/SATOP/94號批示和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95/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規範的合同作出修改。

三、承批公司透過其受權人,即總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無門牌編號,中裕大廈6字樓A/B座,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9冊第57頁背頁第3235(SO)號的“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Ut Chong, Limitada”公司,聯同總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9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8254(SO)號的駿景酒店(澳門)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遞交申請書,請求將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為1,541平方米之“B”地段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移轉予駿景酒店(澳門)有限公司。該公司已聲明有意完成該土地的利用,並履行批給合同所載的一切義務。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了有關申請,鑒於已全數支付已到期的溢價金,且並未發現該移轉存在投機因素,故總結為有關申請符合可被批准的條件。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移轉批給所衍生權利的合同條件通知出讓公司及承讓公司。雙方透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七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其中出讓公司新力建設有限公司由其受權公司“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Ut Chong, Limitada”的Deng Guanming 及Sun Jingxin,二人均為未婚,成年,居於澳門友誼大馬路,無門牌編號,中裕大廈6字樓A/B座,以經理身分代表簽署。而承讓公司則由Hoi Man Pak,未婚,成年,居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576號至600-J,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9字樓,以及Pedro Chiang,已婚,居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海冠中心地下“P”及“Q”座,分別以“A”及“B”組董事身分代表駿景酒店(澳門)有限公司簽署。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有關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實。

第一條

經甲方批准,透過本合同,乙方以$ 1,115,2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貳佰元整),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541(壹仟伍佰肆拾壹)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64號,位於柯維納馬路,稱為 氹仔新城市中心第23街區B地段,價值為 $ 57,000,000.00(澳門幣伍仟柒佰萬元整)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移轉予丙方,且為其接納。該土地的批給由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一日的公證書規範,並經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5/SATOP/94號批示及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95/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三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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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張紹基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供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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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415.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6/2005號案卷)

一、前教育暨青年司鑑於有需要增加各個教育水平的學額,制訂了校網擴建計劃,為此,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12/SATOP/99號批示,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向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ducacional Sino-Canadiana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外港新填海區23(A1/E)地段,面積6,480平方米的土地,用作興建一所國際中學。

二、鑒於該項目涉及公眾利益,因所創辦的學校將可以為留在澳門的外國投資者作出貢獻,且由於承批人證明其具備財政能力執行該計劃,根據上述批示,承批人獲得批給土地,並基於上述原因,獲豁免繳付溢價金。

三、根據第五條款第一款的規定,土地的利用應於上述第112/SATOP/99號批示公佈後的三十六個月總期限內進行。承批人還必須在上述批示公佈後六十天內遞交建築圖則、於通知該建築圖則獲核准後九十天內遞交專業圖則(地基、結構、供水、排污、供電和特別設施)及於通知該等專業圖則獲核准後四十五天內動工(參看第五條款第二款)。

四、承批人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利用研究,其內提出除校舍外,還興建一幢學生宿舍。由於不符合四月十八日第68/91/M號訓令核准的《外港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內訂定的城市規劃條件,因此上述的利用研究已被該局局長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的批示否決。

五、為符合上述章程的規定和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承批人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九日遞交一份利用的初步研究方案。由於沒有遵守某些城市規劃條件及技術要求,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九日作出批示,命令修改該初步研究方案。

六、為此,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七日遞交一份經修改的初步研究方案。由於該初步研究方案符合有關條件,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批示,發出贊同意見。

七、承批人進行地質勘探的申請獲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准許,並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三日發出第141/2001號工程准照。根據工程簿的登記,該工程已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四日完成。

八、同時,為遵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命令,承批人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對該初步研究方案作出修改。由於符合有關條件,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發出贊同意見。

九、另一方面,承批人表示出現財政困難,因為預計該國際學校的造價為澳門幣五千五百萬元及該基金開始時會有二千五百至三千萬元,但現時僅有澳門幣五百萬元,於是在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透過教育暨青年局,請求政府提供資助。

十、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否決該申請,因為當時是承批人表示具備財政能力進行該計劃,才獲批給土地。若承批人不再具備有關的財政能力,應廢止該批給批示。

十一、雖然已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在駁回決定通知書內,要求承批人證明其是否具備財政能力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利用,但一直沒有收到其回覆。

十二、教育暨青年局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六日,將承批人一封日期為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的函件寄給土地工務運輸局。透過該函件,其提出興建一間設有幼稚園、小學和中學的「一條龍」國際學校,而不是一所普通中學。

十三、因為在該批給批示公佈後,進行了一次市場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承批人再次肯定其興建一所該類型學校的策略。承批人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八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申請書,申請將土地的利用期延長一年,以便落實興建該學校,並正在修改其建築圖則。

十四、然而,在利用期屆滿後,承批人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才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該學校的設計草案。

十五、教育暨青年局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和九月四日就上述草案發表意見。鑒於承批人無履行批給合同,因為有關圖則無遵守該局二零零零年一月七日發出的基本方案及利用期限已屆滿,建議將土地收歸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將其改由其他擁有教育機構的實體進行利用。

十六、根據該意見,土地工務運輸局通知承批人必須履行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第二款的規定,即遵守教育暨青年局制訂的基本方案。

十七、但至現時為止,承批人仍未遞交按照上述基本方案編制的建築工程圖則。

十八、現在,基於公眾利益,任何土地批給均要求確實及準時地對土地進行利用,以便符合其社會經濟功能。

十九、在有關個案中,承批人要求批給土地的最重要目的和作用是根據教育暨青年局的基本方案,興建一所國際中學,以及當時表明其具備財政能力,保證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落實該計劃,因此才核准向其批給有關土地及豁免繳付溢價金。

二十、考慮到該等前提及由於承批人在履行合同時所出現的改變,由不在規定期限內遞交圖則、動工和竣工,以至申請財政資助及更改土地的利用等,為了政府的利益,應宣告該批給失效,並將該土地收歸政府所有,以便用作發展同樣的活動(教育)或其他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需要的活動。

二十一、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沒有履行有關的租賃批給合同,故應對其科處規定的處罰。

二十二、根據由第112/SATOP/99號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十條款第一款b)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利用,將導致合同失效。

二十三、批給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承批人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二十四、因此,根據教育暨青年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建議,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舉行會議,同意由於承批人沒有在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第三條款的規定進行利用,因此根據該合同第十條款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該批給合同失效。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由第112/SATOP/99號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十條款第一款b)項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六十六及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該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6,48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外港新填海區23(A1/E)地段,登記於物業登記局第B104A冊第36頁第21940號,標示在所附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發出的第4653/94號地籍圖中,由第112/SATOP/99號批示規範,批予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ducacional Sino-Canadiana的土地的批給無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幅無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收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以納入其私產。承批人喪失根據合同第七條款規定已提交的保證金及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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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