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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主席——經濟局局長;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楊寶儀;代任人——麥偉棟;
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委員——黃晴錦;代任人——何雅詩;
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上款所指的委任為期一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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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九屆警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運作時間由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健康檢查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施曼奴,編號100781
消防局副消防總長,蒙遠明,編號406891(候補)
醫生:彭興華醫生
原璧珊醫生
陳偉中醫生(候補)
三、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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