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7

版數:

2558

  • 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參與簽署合同時負責公證的官員。
被廢止 :
  • 第59/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參與簽署合同時負責公證的官員。
  •  
    廢止 :
  • 第3/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在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參與簽署合同時負責公證的官員。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4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參與簽署合同時負責公證的官員。
  • 更正 - 刊登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9/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4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所有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參與簽署的合同訂立時,由歐陽琦法學士出任該局的公證官員,在其不在或迴避時,則由簡志誠法學士或紹卓文法學士出任。

    二、廢止第3/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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