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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所有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參與簽署的合同訂立時,由歐陽琦法學士出任該局的公證官員,在其不在或迴避時,則由簡志誠法學士或紹卓文法學士出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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