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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澳門國際機場南停機坪第二期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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