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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二零零五年度司法警察局之Oracle軟件產品及Compaq伺服器的保養及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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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二零零五年度司法警察局之自動化指掌紋識別系統(AFIS/APIS)保養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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