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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新填海區第三區C及F地段之「金龍酒店」 Hotel Dragão Dourado的所有人“澳門金龍酒店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以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四星級的「金龍酒店」Hotel Dragão Dourado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了取決於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 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 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 員。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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