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44/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勞工組織的代表溫泉先生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以代替經第4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對林香生先生的委任。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