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東北面足球場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33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連理街,其上建有13及15號都市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1冊第139頁第4747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Ung Sou。
鑒於:
一、Ung Sou,已婚,中國籍,居於澳門余敦善堂里9號1字樓F,擁有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32.8平方米,取整後為33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連理街,其上建有13及15號都市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1冊第139頁第4747號,並以其名義登錄於G59K冊第315頁第18461號的批給土地。
根據F1冊第65頁第190號的登錄,該土地的田底權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
二、審議中的土地以字母“A”及“B”標示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021/1995號地籍圖中。
三、由於承批人擬利用土地興建一幢三層高,屬單一所有權制度的住宅樓宇,於是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建築圖則。根據副局長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該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因此,承批人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正式請求按照已遞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圖則,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及制訂修改批給合同擬本。承批人透過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擬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提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
九、合同第三條款第二款所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後的差額及第六條款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出的第194/2004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90709),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合同第七條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七日發出的第12/2004號存款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現金存款方式繳付,該憑單存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32.8(叁拾貳點捌)平方米,取整後面積為33(叁拾叁)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021/199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位於氹仔島連理街,其上建有13號及15號都市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4747號及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8461號的土地批給。
2. 批出土地的面積為33(叁拾叁)平方米,已在上述地籍圖中定界,以下簡稱為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三(叁)層,面積105平方米,作住宅用途的樓宇。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
1. 土地的利用權總價金定為$ 6,300.00(澳門幣陸仟叁佰元整)。
2. 當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繳付上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調整後的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 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2(拾貳)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產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繳付合同溢價金$ 38,394.00(澳門幣叁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整)。
第七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八條款 ——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執行監督工作的行政當局部門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該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五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未經同意而中止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部分被撤銷;
2)土地全部或部分,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一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簽訂提供「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協調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設計及興建工作小組協調員,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附加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nsulasia Lda. 及 Logistel S.A.的聯營公司簽訂進行“為澳門輕軌捷運向建設發展辦公室提供技術援助——第二期”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以及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鄧軍碩士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局主席及執行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的薪俸委員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以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鄧軍碩士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期兩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的薪俸委員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以及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Carlos Fernando de Abreu Ávila學士及黃振東學士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局非執行成員,為期兩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的薪俸委員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以及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偉良學士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局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的薪俸委員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Joaquim Francisco de Campos Adelino學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監事會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的薪俸委員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唐錫根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澳門電力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之職務,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的薪俸委員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國際機場南停機坪第二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54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第9街區E地段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由第165/SATOP/92號批示規範,並經第63/SATOP/95號批示作出修改。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由其轉受權人梁偉炳代表。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65/SATOP/92號批示,並經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63/SATOP/95號批示作出修改,對一幅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予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STDM),面積1,54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ZAPE)第9街區E地段,作商業、辦公室及停車場用途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上述公司總址設於葡京酒店新翼2字樓,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冊第194頁第354號。
二、承批公司鑒於在外港新填海區及南灣填海區作辦公室用途的獨立單位或樓宇需求減少,現在還有很多空置情況,故要求對上述土地的用途作部份修改,以便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二十層,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三、由於用作辦公室的空間供過於求,因此很多主要作辦公室用途的批給合同的利用已中止或還未開展,故土地工務運輸局對該申請發表意見,認為應制定均衡條件,使建築業可從現存的樓宇獲利及可開展工程,以及減少空置批給土地的數目,基於此,該局建議倘該地段的樓宇高度之增加獲核准及土地的容積比率等於或少於十被接納,則將上述的辦公室空間改為住宅。
四、有關建議獲核准後,土地工務運輸局繼續修改批給合同的程序,在組成有關案卷後,制定了批給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該土地的面積為1,545平方米,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21K冊第94頁第22397號及以承批人名義登錄於F12K冊第2802號。
八、由於住宅用途的價值較辦公室低,故無需繳付附加溢價金。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梁偉炳,已婚,中國出生,居於澳門北京街20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3字樓A-D座,以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的轉受權人身分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1. 透過本合同,批准更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545(壹仟伍佰肆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第9街區E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1K冊第94頁第22397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F12K冊第169頁第2802號的土地的利用及局部修改其用途,該批給由公佈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65/SATOP/92號批示規範,並經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63/SATOP/95號批示修改。
2. 基於上款所述,上指合同的第三及第四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20(貳拾)層,包括3(叁)層地庫的樓宇。
2. 上款所述樓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建築面積13,432平方米;
商業:建築面積1,967平方米;
停車場:建築面積2,976平方米;
空地:建築面積1,398平方米。
3. ......
4. ......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年租訂定為$207,565.00(澳門幣貳拾萬零柒仟伍佰陸拾伍元整),其說明如下:
1) 住宅建築面積:
13,432平方米X $10/平方米 $134,320.00;
2)商業建築面積:
1,967平方米X $15/平方米 $29,505.00;
3)停車場建築面積:
2,976平方米X $10/平方米 $29,760.00;
4)空地建築面積:
1,398平方米X $10/平方米 $13,980.00。
2. ......
3. ......
4. ......
5. ......”
1. 土地利用的施工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規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及甲方審議和核准全部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