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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擔任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9,20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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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9/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屬財政局人員編制司法文員組別之工作人員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按附表轉入新職程,該附表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根據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連同第39/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屬財政局人員編制司法文員組別之工作人員轉入新職程之人員名單:
姓名 | 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之新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António Chan aliás António Chan Chi Keong | 助理書記 | 第三職階 | 法院助理書記員 | 第三職階 | 確定委任 |
吳韻儀 | 司法繕錄員 | 第四職階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四職階 | 確定委任 |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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