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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網球學校及保齡球中心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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