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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572(2004)號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與相關的葡語譯本一併 公佈。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04年2月27日第1528(2004)號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的相關聲明,尤其是2004年11月6日的聲明(S/PRST/2004/42)和2004年8月5日的聲明(S/PRST/2004/29),
重申對科特迪瓦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回顧安理會贊同2003年1月24日科特迪瓦各派政治力量在利納——馬庫錫簽署、經2003年1月25日和26日在巴黎舉行的科特迪瓦問題國家元首會議核可的協定(S/2003/99)(《利納——馬庫錫協定》),以及2004年7月30日在阿克拉簽署的《協定》(《阿克拉協定三》),
譴責科特迪瓦境內重新爆發敵對行動,並譴責一再違反2003年5月3日停火協定的行為,
深為關切科特迪瓦的人道主義狀況,尤其是該國北部地區的人道主義狀況,並關切媒體、尤其是無線電台和電視台廣播被用來煽動針對科特迪瓦境內外國人的仇恨和暴力,
堅決重申科特迪瓦所有各方、科特迪瓦政府以及新軍均有義務不對平民、包括外國公民施加任何暴力,並有義務充分配合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聯科行動)的活動,
歡迎秘書長、非洲聯盟和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 體)目前正努力在科特迪瓦境內恢復和平與穩定,
認定科特迪瓦局勢仍然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譴責科特迪瓦國民軍悍然違反2003年5月3日停火協定進行空襲,並要求科特迪瓦衝突各方、科特迪瓦政府以及新軍全面遵守停火規定;
2. 重申全力支持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根據第1528(2004)號決議規定的任務和2004年11月6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4/42)而採取的行動;
3. 再次強調這場危機沒有軍事解決辦法,全面執行《利納 ——馬庫錫協定》和《阿克拉協定三》是解決該國持續危機的唯一途徑;
4. 因此敦促科特迪瓦共和國總統、科特迪瓦所有政黨首腦和新軍領導人,立即開始堅決執行其根據這些協定作出的所有承諾;
5. 表示全力支持秘書長、非洲聯盟和西非經共體所作的努力,並鼓勵他們繼續努力重啟科特迪瓦和平進程;
6. 要求科特迪瓦當局停止所有煽動仇恨、不容忍和暴力的無線電台和電視台廣播,請聯科行動加強其在這方面的監測作用,並敦促科特迪瓦政府和新軍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平民、包括外國國民及其財產的安保和安全;
7.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3個月內,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其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其旗船或旗機,直接或間接向科特迪瓦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無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並防止提供同軍事活動有關的任何援助、諮詢或訓練;
8. 決定上文第7段所定措施不適用於:
(a)向聯科行動和支援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提供的專門用於支助它們或供其使用的用品和技術援助,
(b)事先由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核准、專門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目的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有關的技術援助和培訓,
(c)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純粹為個人使用而暫時出口到科特迪瓦的防護服用品,包括防彈片茄克和軍用頭盔,
(d)事先向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報備、暫時出口到科特迪瓦供正在根據國際法採取行動的國家所屬部隊使用的用品,該國採取行動的唯一目的是直接協助撤離科特迪瓦境內的本國國民和它有責任給予領事保護的人員,
(e)經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事先核准、專門用於支持《利納 ——馬庫錫協定》第3款(f)項規定的重組國防和安全部隊進程或用於該進程的軍火和有關軍用物資及技術培訓和援助用品;
9.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在12個月期間內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經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列入名單、對科特迪瓦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構成威脅的所有人員進入或經過本國國境,尤其是防止那些阻礙執行《利納——馬庫錫協定》和《阿克拉協定三》的人、根據相關資料被認定應對科特迪瓦境內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任何其他人、公開煽動仇恨和暴力的任何其他人以及經委員會認定違反上文第7段所定措施的任何其他人進入或經過本國國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強制任何國家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10. 決定第9段所定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認定此類旅行具有滿足人道主義需要、包括履行宗教義務在內的正當理由,或委員會斷定給予豁免將推進安理會各項決議關於促進科特迪瓦和平與民族和解及該區域穩定的目標;
11.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在此12個月期間內,立即凍結於本決議通過之日或其後任何時間在本國境內、由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依照據上文第9段的規定列入名單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掌管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或經委員會列入名單、代表他們或按他們的指示行事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掌管的實體持有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還決定所有國家均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任何人不向這些人或這些實體或為這些人或這些實體的利益,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12. 決定第11段的規定不適用於下列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a)經相關國家認定屬於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以及水電費,或專用於支付合理的專業人員酬金和償還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費用、或國家法律規定的因日常扣留或保管凍結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而應支付的酬金或服務費,但相關國家須先將酌情授權動用這種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下文第14段所設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收到該通知後兩個工作日內無反對的決定;
(b)經相關國家認定屬於特殊開支所必需,但相關國家須先將該項認定通知委員會並獲委員會批准;或
(c)經相關國家認定屬於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權或裁決的標的物,在此情況下,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來執行留置權或裁決,只要該留置權或裁決:是在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前作出,其受益人不是上文第11段所指的人或經委員會點名的個人或實體,並業經相關國家通報委員會;
13.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3個月期間結束時,安全理事會應根據《利納——馬庫錫協定》和《阿克拉協定三》闡明的科特迪瓦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所取得的進展,審查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並表示只有在《利納——馬庫錫協定》和《阿克拉協定三》獲得全面執行後,才準備考慮在上述13個月期間結束之前修訂或終止這些措施;
14. 決定根據其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委員會),承擔以下任務:
(a)將應受上文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制裁的個人和實體列入名單,並定期增訂這一名單,
(b)要求所有有關國家、尤其是該區域有關國家提供資料,說明它們為執行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而採取的行動,並提供委員會認為有用的任何其他資料,包括讓這些國家有機會派代表同委員會會晤,以便更詳細地討論任何相關問題,
(c)對要求按上文第8、第10和第12段的規定給予豁免的申請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d)通過適當媒體公佈相關資料,包括上文(a)項所指的名單,
(e)頒佈必要準則,以利於執行上文第11和第12段所定措施,
(f)定期向安理會匯報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尤其是關於加強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各種辦法;
15. 請所有有關國家、尤其是該區域有關國家,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90天內,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執行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而採取的行動,並授權委員會要求它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資料;
16.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以及視情況其他組織和有關各方同委員會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關於可能違反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情事的任何資料;
17. 表示決心毫不拖延地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確保有效地監測和執行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尤其是設立一個專家組;
18. 請秘書長根據所有相關來源提供的資料,包括科特迪瓦民族和解政府、聯科行動、西非經共體和非洲聯盟提供的資料,至遲於2005年3月15日向安理會提交報告,說明在實現上文第13段所述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
19. 決定上文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應於2004年12月15日生效,除非安全理事會在該日之前認定《利納——馬庫錫協定》和《阿克拉協定三》的簽字方均已履行其根據《阿克拉協定三》作出的所有承諾,並開始全面執行《利納——馬庫錫協定》;
2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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