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提供旗幟和旗桿之

公開招標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3.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及其地址︰位於氹仔體育路185號及195號的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4. 擬取得的資產和服務︰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提供旗幟和旗桿。

5. 安裝地點︰在承攬規則中所指的設施內。

6. 查閱卷宗和索取副本的地點、時間和費用︰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2)時間︰辦公時間。

(3)費用︰每份招標卷宗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幣貳仟元整 ($ 2,000.00),收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7.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期限︰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接待處。

(2)期限︰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第二十二日或至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下午五時整。

8.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以便獲悉可能的額外說明資料。

9. 投標所需的臨時擔保︰通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澳門幣肆萬捌仟元整 ($48,000.00)的臨時擔保。

10. 開標的地點和時間: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2)時間︰遞交投標書限期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

(3)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 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澄清其所遞交文件中可能出現的疑問。

11.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九十日;該期限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予以延長。

12. 投標書內容在評標時所佔比例如下:

(1)合理造價45%;

(2)合理工期20%;

(3)材料15%;

(4)同類型之施工經驗20%。

計算方式載於招標方案內。

13. 確定擔保︰通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的確定擔保。

14. 底價︰不設底價。

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警 察 總 局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准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補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2.1.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有十一年級學歷。

2.2.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的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的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d) 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警察總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

4.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須從具備的學歷及專業資格中理論及實踐性之技術知識,進行適當運用,配合各項方法及程序,擔任既定的行政範疇之工作及職務,以便達致及符合行政範疇領域下各工作崗位的要求。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三第七級別內所載的26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的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知識考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b)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第85/89/M號法令

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c)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e)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f)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IV. 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有關的法律及行政法規:

a)第1/2001號法律

b)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

V.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活動之法規:

a)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及經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廢止部分條文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

b)二月十九日第49/85號批示(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VI. 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a)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b)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2)專業知識: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公文等文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趙汝民

正選委員:顧問 關冠雄

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思敏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鄺耀漢

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永琪

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壹缺,經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素梅

———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海島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經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刊登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委員 Isabel Celeste Jorge

———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壹缺,經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委員 鄧惠蓮

———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兩前臨時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相關空缺,經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壹缺;
第一職階首席文案壹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壹缺;
第一職階特級地籍測量員壹缺;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叁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柒缺(屬前臨時海島市政局)及壹缺(屬前臨時澳門市政局)。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Maria Leong Madalena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Isabel Fernandes Lei Meira 8.5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艾衛立

委員:副局長 莊綺雯

副局長 劉玉葉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經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開考男性、女性普通或直線職程,及音樂職程之副警長晉升課程錄取考試,以填補男性普通或直線職程中十五個,女性普通或直線職程中四個及音樂職程中一個之空缺。

經由保安司司長確認,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名單已刊登於治安警察局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工作指令編號第三十號中,以供參閱。

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化驗範疇)兩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 黃志娟 7.97
2. 鄭幸如 7.72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化驗所主任 趙德欽

校長 譚炳棠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鄭宇光 7.31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淑森

處長 張慧敏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技術鑑定員組別的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鑑定員三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 阮家明 8.08
2. 楊永權 7.82
3. 蔡小燕 7.47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校長 譚炳棠

正選委員:處長 薛仲明

副督察 徐一平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資訊人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司法警察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名 單

為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保安人員組別第一職階副警長三十六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通告,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梁敏華 8.537
  2. 吳建國 8.447
  3. 劉遠程 8.440
  4. 林錦秀 8.306
  5. 林凱澤 8.290
  6. 李麗容 8.217
  7. 源振昌 8.185
  8. 李長宏 8.160
  9. 黃,金龍 8.062
10. 李富安 8.058
11. 龔彩儀 8.041
12. 溫德良 8.040
13. 彩蓮鄺 8.020
14. 張,耀明 7.985
15. 崔展文 7.925
16. 梁慕然 7.890
17. 黎潤泉 7.800
18. 程立斌 7.790
19. 黃德同 7.776
20. 葉綠樑 7.718
21. 黃熾球 7.687
22. 黃表成 7.566
23. 鄭潔玲 7.551
24. 梁崇道 7.460
25. 陳光漢 7.100
26. 梁廣炎 6.90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四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獄長 呂錦雲

正選委員:社會援助、教育暨培訓處處長 吳銳安

總警司 陳港廉


消 防 局

通 告

按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開考通告,關於開設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現有和將出現之男性普通編制基礎職程之副消防區長空缺,現公佈獲錄取及被排除之投考人名單,名單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將張貼於消防局中央行動站辦事暨接待處,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投考人得在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為執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及第四款之規定,茲通知,現下落不明之社會工作局服務人員二等技術輔導員Paula Antónia M. T. Carmo,在一連串之紀律程序後,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之批示,被通告人已被科處撤職處分。被通知人可於本通告公布後六十天內就裁決提起上訴。

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預審員 鄭善懷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塔石廣場重整”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塔石體育綜合體。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地庫停車場、行車隧道及廣場。

5. 最長施工期:54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3,300,0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一日(星期五)約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公開開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2,000.00(澳門幣貳仟元)。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材料10%;
施工計劃10%:
合理工期5%;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 2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二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藝園停車場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藝園。

3. 承攬工程目的:設計及興建兩層地下停車場、重建地面公園及道路。

4. 最長施工期:365天(叁佰陸拾伍天)。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樁基礎部份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 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日期及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4. 評標標準:

按下列決定因素重要性次序,以淘汰方式決定工程承攬人:

第一位:工程的設計概念(設施內各專業的功能、所用材料及設備的質量、圖則的提交形式);

第二位:最優價格(允許差額為±5%);

第三位:同類型工程之施工經驗;

第四位:最短工期。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名 單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一個空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徐敏貞 7.8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梁嘉靜

委員:梁啟雄

古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