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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歐安利,由其任主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為有關效力指定代任人;
——張偉基;
——黃顯輝;
——姚鴻明;
——招銀英。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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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