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6

版數:

557-565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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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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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2,05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馬路,其上建有151、153、155、157、159及161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423至11430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鑒於上述修改,根據新的街道準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447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公產,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現為1611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23.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43/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新達利地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新達利地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及2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7冊第114頁背頁第10746(SO)號,擁有八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2,05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馬路,其上建有151、153、155、157、159及161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0冊第171頁背頁至175頁第11423至11430號,並以其名義登錄於第23874G、67295G及67296G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發出的第3280/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 “A”、“B”、“C”、 “D”、“E”、“F”、“G”、“H”及“I”標示。

    三、上述公司擬根據經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視為可予核准的建築圖則,重新共同利用該等土地,因此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請求核准該計劃及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修改現行的批給合同。

    四、將所需的文件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及制訂合同的修改擬本,其規定及條件已獲承批人透過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的聲明書,表示接納。

    五、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街道準線,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 “I ”標示,面積為447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11428號標示,並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現為1611平方米。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Ho Hoi Leng Cristina 或Hoi Leng Ho 又名Cristina Ho,未婚,成年,澳門出生,職業住所位於澳門木橋街52號地下,以新達利地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經理身分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九、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七條款所規定因修改批給而應付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發出的第196/2004號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88037),其副本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十、合同第九條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出,其條款獲甲方接納的第CM04/LG/8535號銀行擔保繳付。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八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馬路,總面積2,058(貳仟零伍拾捌)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發出的第3280/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 “A”、“B”、“C”、“D”、“E”、“F”、“G”、“H”及 “I”標示,其上建有151、153、155、157、159及161號樓宇,並分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423至11430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3874G、67295G及67296G號的土地的批給。該等地塊將在拆卸其上建有的樓宇後進行合併;

    2)根據新的街道準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447(肆佰肆拾柒)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 “I ”標示,價值$ 447,000.00(澳門幣肆拾肆萬柒仟元整),將脫離物業登記局第11428號標示,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67295G號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3)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 “A”、“B”、“C”、“D”、 “E”、“F”、“G”及“H”標示的地塊將合併共同利用,構成一幅屬租賃制度,面積為1,611(壹仟陸佰壹拾壹)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期限續期至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除避火層外,樓高33(叁拾叁)層的樓宇。

    2. 上款所指的樓宇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其建築面積如下:

    住宅…14,850平方米(不包括避火層);
    商業…1,035平方米;
    停車場…4,995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須繳付每平方米土地$ 8.00 (澳門幣捌元整)的年租,即總金額為$ 12,888.00(澳門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2. 在利用完成後,租金將按以下數值計算:

    1) 住宅:建築面積$ 4.00/平方米;
    2) 商業:建築面積$ 6.00/平方米;
    3) 停車場:建築面積$ 4.00/平方米。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 ——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所訂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5,000.00(澳門幣伍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 ——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 9,737,197.00(澳門幣玖佰柒拾叁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整),其繳付方式如下:

    1)$ 3,500,0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萬元整),當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 6,237,197.00(澳門幣陸佰貳拾叁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3(叁)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計為$ 2,183,873.00(澳門幣貳佰壹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整)。第一期須在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相等於年租的保證金,金額為$ 12,888.00(澳門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年租的數值調整。

    第九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本條款第1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 180,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3.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給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自願性抵押。

    第十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僅在乙方提交已繳付本合同第七條款訂定的已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發出工程准照。

    2. 僅在乙方提交已全數繳付第七條款訂定的溢價金的證明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執行監督工作的政府部門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六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的更改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修改批給用途;
    3)土地的更改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七條款規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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