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2004號檢察長批示

檢察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屬檢察長辦公室編制的原司法文員職程內的人員,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轉入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有關名單如下:

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之新狀況 任用方式

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

檢察長 何超明

———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