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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第二期——工程之顧問及監察」服務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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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嘉樂庇將軍大橋航道護欄系統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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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 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澳門國際射擊場——質量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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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L — Construçõ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imitada簽訂「塔石文化局新辦事處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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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國際機場南停機坪第二期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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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光/瑞權工程有限公司之合作經營簽訂「文化中心廣場地面維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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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2004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關閘新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第四補充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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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9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醫院後街,其上建有23號樓宇及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360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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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69.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7/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Empresa de Fomento Imobiliário Kat Si Limitada。

鑒於:

一、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25號地下,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380(SO)號的Empresa de Fomento Imobiliário Kat Si Limitada持有一幅面積9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醫院後街,其上建有2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0冊第139頁第11360號及以其名義登錄於第64091G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根據F3冊第5頁第1519號標示,該土地的田底權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作出登錄。

三、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審議中的土地,興建一幢七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及住宅用的樓宇,因此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有關的工程圖則,該圖則被視為可予有條件核准。

四、因此,承批公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請求按已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圖則,核准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等合同條件。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Ung Chi Fong,已婚,和Serafim João Ho Alves,已婚,兩人均為葡萄牙籍,職業住所位於賈伯樂提督街125號地下,分別以Empresa de Fomento Imobiliário Kat Si Limitada的總經理及經理身分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九、合同第三條款第一款和第六條款所述,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和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出的第193/2004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87769),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第七條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出的第15/2004號存款憑單,以現金存款提交,該憑單存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 ——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92(玖拾貳)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醫院後街,其上建有23號樓宇,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11360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該局第64091G號,並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5004/1995號地籍圖中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約束。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7(柒)層高樓宇。

2. 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建築面積490平方米;
商業:建築面積138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

1. 土地的利用權總價金定為$ 27,880.00(澳門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元整)。

2.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繳清上款訂定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的全部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 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 355,871.00(澳門幣 叁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整)。

第七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八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該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五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中斷。

3. 收回土地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部份被撤銷;
2)全部或部份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 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一條款——適用法例

倘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163/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瑞權工程有限公司簽訂「NAPE區中央區域美化——第八至十二地段之地面園林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64/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和續後數條,以及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統一法律制度,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將一幅屬完全所有權制度,面積377平方米的地塊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隨後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該地塊將與另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爹利仙拿姑娘街37及39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0582號的地塊整合,成為一幅面積修正為555平方米的土地。

二、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78平方米的地塊的批給。該地塊為上款所述土地的組成部分。

三、上述數款所述面積分別為377及178平方米的地塊,將以長期租借制度作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555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73.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5/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廣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總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67號地下,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7527(SO)號的廣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擁有位於澳門半島爹利仙拿姑娘街37至39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5號冊第36頁第20582號及以其名義登錄於第75363G號的都市性房地產。

二、上述房地產建於面積為515.53平方米的土地上,該土地面積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555平方米,由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78平方米,其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登錄於F6號冊第3963號的地塊及另一幅屬完全所有權制度,面積377平方米的地塊所組成。

三、由於承批公司擬利用上述土地興建一幢二十八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故申請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78平方米的地塊的批給合同,以及將一幅面積377平方米的地塊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隨後再以同一制度批予該公司按照有關的建築計劃作共同利用。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該建築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一些技術要件。

四、在開立案卷後,制訂了合同擬本。根據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的聲明書,該合同擬本已獲申請公司接納。

五、利用標的之土地總面積為555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4502/199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Lei Kuong Chi,已婚,澳門出生,職業住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67號地下,以廣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身分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九、合同第三條款第一款1)項訂定因調整利用權價金而產生的差額及第六條款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191/2004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84407),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合同第八條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出的第11/2004號存款憑單,以現金存款方式提交,該憑單存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為統一法律制度,甲方接納乙方贈與一幅面積377(叁佰柒拾柒)平方米,價值$ 2,588,450.00(澳門幣貳佰伍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4502/1993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的所有權。該地塊與另一幅位於澳門半島爹利仙拿姑娘街,其上建有第37及39號樓宇的地塊整合,面積為515.53(伍佰壹拾伍點伍叁)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555(伍佰伍拾伍)平方米,登記於物業登記局第20582號,以完全所有權制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75363G號;

2)以長期租借制度將上項所指的地塊批予乙方;

3)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78(壹佰柒拾捌)平方米,位於1)項所指的地點,以字母“B”標示於上述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地籍圖上的地塊的批給,該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0582號樓宇的組成部份,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75363G號。

2. 上款所指的兩幅地塊分別以字母“A”及“B”標示於上述地籍圖上,並以長期租借制度作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555(伍佰伍拾伍)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 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28(貳拾捌)層,包括壹層避火層的樓宇,其用途及建築面積如下:

住宅(避火層除外): 6,331平方米;
停車場: 1,682平方米。

2. 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驗收時,上款所述的面積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利用權的總金額為$ 641,040.00(澳門幣陸拾肆萬壹仟零肆拾元整),其分配如下:

1)$ 205,595.00(澳門幣貳拾萬零伍仟伍佰玖拾伍元整),為以字母“B”標示於上述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地籍圖上的地塊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
2)$ 435,445.00(澳門幣肆拾叁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整),為以字母“A”標示於上述地籍圖上,現已作贈與及批給的地塊的利用權價金。

2. 豁免乙方繳付上款2)項所述“A”地塊的利用權價金。

3.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繳付第1款1)項因調整利用權價金所產生的差額。

4.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 1,603.00(澳門幣壹仟陸佰零叁元整)。

5. 不按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的期限,逾期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最高每日可達至$ 5,000.00(澳門幣伍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產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 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繳付合同溢價金 $ 1,016,538.00(澳門幣壹佰零壹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整)。

第七條款——特別負擔

1. 根據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核准的正式街道準線圖,乙方需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4502/1993號地籍圖上以字母“C”標示,面積為508(伍佰零捌)平方米的地塊,以及建造通往相關地段的公共道路。

2. 為執行上款所述工程,乙方須編製有關的圖則,並呈交甲方審批。

3. 對第一款所述的興建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及設備,並負責對該等工程由臨時接收當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完全被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保證金$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使用准照

僅當乙方提交已履行本合同第七條款所訂特別負擔的證明後,方發出工程准照。

第十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則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該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五條款所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的利用未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七條款規定的特別負擔。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部分被撤銷;

2)土地全部或部分,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二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三條款——適用法例

倘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165/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司法警察學校新校址裝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166/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簽訂「澳門國際射擊場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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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