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9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4

刊登日期:

2004.12.23

版數:

8673

  • 將若干權限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訂立合約,以便修改興建和經營澳門批發市場的批給合約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私營機構 :
  • 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訂立合約,以便修改興建和經營澳門批發市場的批給合約。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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