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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訂立合約,以便修改興建和經營澳門批發市場的批給合約。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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