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9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訂立合約,以便修改興建和經營澳門批發市場的批給合約。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