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和附件八(二)項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作為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代表,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擔任協調員職務的委任,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及候補委員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覃培基及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以及候補委員麥建強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崔世昌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Daniel Peres Pedro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Paula Cristina Conceição Lei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及候補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