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8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
版數:
8100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桂鈴代表澳門基金會,擔任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