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8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桂鈴代表澳門基金會,擔任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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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