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4

刊登日期:

2004.11.24

版數:

8028-8032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的土地的批給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89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1064及1066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以便將已完成的擴建工程合法化。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304.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2/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兄弟地產有限公司。

鑒於:

一、總址設於澳門祐漢新邨第四街38號祐成工業大廈,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6315(SO)號的兄弟地產有限公司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1064及1066號,稱為11地段,面積289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

二、根據由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155/SATOP/92號批示所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的規定,上述地段是批予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Limitada的,為一個包括48幢別墅,但只建成42幢的住宅綜合體之組成部分。

三、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兄弟地產有限公司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有關在上述地段的獨立式別墅上加建一樓層的工程合法化計劃,以供審批。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日所作的批示,認為該計劃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條件。

四、因此,承批公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申請書,正式申請更改土地的利用及相應修改批給合同。

五、該幅面積為289平方米及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發出的第6160/2003號地籍圖中的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32頁第22424號及以承批公司名義登錄於第60513G號。根據第10525號登錄的第4號附註,該土地已轉為確定性批給。

六、在遞交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更改土地利用的應有回報,並制定合同擬本,其規定及條件已由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的聲明書表示接納。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經修改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由李成,已婚,柬埔寨出生,居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帝景苑7樓“I”座,以兄弟地產有限公司經理身分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合同第五條款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150/2004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67311),其副本存於相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由於路環鄉村馬路1064及1066號樓宇的改建及擴建工程已完成,故本合同標的為修改該幅建有上述樓宇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的面積為289(貳佰捌拾玖)平方米,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發出的第6160/2003號地籍圖中,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32頁第22424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60513G號。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即簽署原有合同的公證書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根據已核准的建築工程計劃和改建/擴建工程計劃及按照有權限部門訂定的美學和都市規劃條件,土地用作興建一座總建築面積為289(貳佰捌拾玖)平方米的獨立式別墅。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年租$4,335.00(澳門幣肆仟佰叁拾伍元整),相當於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15.00。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合同溢價金

由於是次修改,當乙方按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接納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繳付合同溢價金$245,945.00(澳門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整)。

第六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繳付調整後的保證金 $4,335.00(澳門幣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年租的數值調整。

第七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 不準時繳付租金;

2) 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八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九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法規:

第123/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4

刊登日期:

2004.11.24

版數:

803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港務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二零零五年度之海事博物館噴水池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3/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域高(澳門)泳池工程”簽訂有關二零零五年度之海事博物館噴水池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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