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艾衛立(Carlos Fernando de Abreu Ávila)學士擔任財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延長徵用梁燊堯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以及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止”
應改為:“……以及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批示如下:
黎潔子學士 —— 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吳秋成學士 —— 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關駿傑學士 —— 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胡家偉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Au Vai Va個人要求,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署擔任綜合事務局局長之定期委任,返回原屬機關。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並連同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b)項之規定,關員編號45991——田錦濠,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短期無薪假,並於同日免除其工作,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議決:
Fernando Paulo da Cruz Cardinal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四月十三日第89-G/98號法令的規定,其在本部門擔任顧問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繼續享有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所賦予的權利。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五日第20/2003號行政法規“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束文剛在本辦事處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吳北明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莊詠桂學士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續期一年。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於日內瓦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羅立文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淑珍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應Maria Beatriz de Melo e Sá Segorbe Luís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熟練工人阮曉光及第三職階助理員甘文珍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及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尹厚儀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本局散位第三職階熟練工人呂桂妹副學士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請為第一職階二等照相排版操作員,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本局散位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戴世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合約獲續期一年,執行同一職務,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本局散位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謝二和——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第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其合約獲續期六個月,執行同一職務,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Sandra Maria da Ascenção Joaquim學士,為在有關考試之唯一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且基於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繼續生效,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有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作出,並 於同年同月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文化康體部員工周金岳及麥棟材獲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分別擔任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及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170及130點,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及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第二職階熟練工人陳德明及王裕安,獲准續其散位合同,為期一年,並獲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170點,皆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二職階熟練工人梁耀文,獲准續其散位合同,為期一年,並獲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170點,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五職階助理員鄭志雄及許國鍊,獲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150點,分別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及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李嬋娟——化驗所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林志強——第三職階首席稽查,薪俸210點,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謝堅強及鍾宏輝——分別為第五及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00及180點,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七日及九月八日起生效;
杜潤輝——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60點,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林榮培及郭景光——分別為第六及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50及140點,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八日及九月四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余永棠——第三職階稽查,薪俸160點,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熟練工人,第七職階,薪俸240點:梁永泉;第五職階,薪俸200點:許雄漢;第四職階,薪俸180點:陳秀芳、陳壽權、吳健明、黃細榮、王棋華及尹力平,首兩位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四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麥釗明及盧國勝——分別為第五及第四職階工人,薪俸150及140點,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及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聶池倫及李英強——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60點,皆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作出,並 於同年同月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區榮發——行政輔助部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70點,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區志強——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薪俸180點,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李子康——第五職階工人,薪俸150點,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莫建明、李海文、Vong Hoi Veng及譚炳財,首兩位為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點,其餘為第五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九月二日、九月三日及九月八日起生效;
梁金泉、黃桂華及尹榮沾——分別為第六、第五及第四職階工人,薪俸160、150及140點,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九月五日及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澳門文化中心:
鄔仲華、鍾玉坤及謝福星——首位為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190點,其餘為第三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150點,皆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熟練助理員,第七職階,薪俸210點:李永光,第二職階,薪俸140點:劉錫華、高炳輝及張明,皆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馮容麗,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園林綠化部第三職階助理員江少雄、余舜達及高松慶,獲准續其等散位合同,為期一年,並獲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130點,皆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李北明、李灼波、李耀、李健新及溫耀輝——第六職階工人,薪俸160點,皆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助理員盧再山、周華根、陳錦洪、談柏雄及葉功榮,薪俸150點,分別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五日、九月六日、九月十二日、九月十八日及九月十九日起生效;第四職階助理員何金玉、廖明、朱炳光、梁少蘋及Fernando Hyndman da Luz,薪俸130點,分別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及九月六日(最後四位)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資訊處第五職階助理員周泉,獲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150點,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交通運輸部下列員工獲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林維耀及何明超——分別為第四及第二職階熟練工人,薪俸180及160點,各自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及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談漢堅——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60點,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二職階首席繪圖員Valentim Tampoc Sanchez,獲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335點,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應園林綠化部第六職階助理員林志民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散位合同,追溯自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日作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視聽器材工人及攝影員馮錦坤,獲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290點,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並於同年十月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交通運輸部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耀輝學士,薪俸535點,獲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楊子健及盧孟睿——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370點,分別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及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張景賢學士——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65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蕭志泳學士——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510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廣倫——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290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化驗所員工羅雪花及陳志平獲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分別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275點,以及第三職階一等化驗所調劑師,薪俸255點,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及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續有關編制外合同,首兩位為期兩年,其餘為期一年:
行政輔助部:
甘美慧學士——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鑑釗——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Janio Osvaldo Tchon Freitas da Silva——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65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養邦——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明新——第三職階首席繪圖員,薪俸335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蘇蔭元——第三職階助理管理員,薪俸300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嘉輝——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220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戴國權——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薪俸265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園林綠化部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陳志明,薪俸390點,獲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張子健在本局擔任資訊開發暨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黎恆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的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溫章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助理員的薪俸點140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李雁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的合格應考人首席翻譯陳浩柏、Mélida de Assis Jorge及譚志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6908頁之批示摘錄出現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朱佩琼及陳詩韻,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應改為:“朱佩琼及陳詩韻,分別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批示核准的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四年本身預算的第三次修改:
經濟分類 | 開支名稱 | 增加撥款 | 抵付款項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2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3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1 | 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20,000.00 | - | |
04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3 | 00 | 00 | 私人 | |||
04 |
03 | 00 | 00 | 05 | 失業津貼 | - | $ 1,260,000.00 |
04 |
03 | 00 | 00 | 06 | 疾病津貼 | $ 100,000.00 | - |
04 |
03 | 00 | 00 | 07 | 結婚津貼 | $ 80,000.00 | - |
04 |
03 | 00 | 00 | 10 | 肺塵埃沉著病之給付 | $ 1,000,000.00 |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3 | 00 | 00 | 返還 | |||
05 |
03 | 01 | 00 | 不適當收入之返還 | $ 60,000.00 | - | |
總計 | $ 1,260,000.00 | $ 1,260,000.00 |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陳榮光,劉永誠
按照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及經同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確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之唯一合格應考人何志良,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徵用馮方丹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聯同四月二十九日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附件B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與一等高級技術員余麗菊之定期委任續期一年,以出任本局行政管理廳財政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延長徵用下列海關人員在本局提供服務,為期一年,期滿可續期,除最後一位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外,其餘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副關務監督 | 編號 62920 | 曾雁鳴 | |
" | 編號 32900 | 徐佩芬 | |
關務督察 | 編號 22811 | 譚成就 | |
" | 編號 06910 | 梁麗華 | |
副關務督察 | 編號 07910 | 徐桂英 | |
" | 編號 12810 | Anabela Fátima Sales | |
" | 編號 04850 | Maria Helena Fernandes Meira | |
高級關員 | 編號 17871 | 莫城西 | |
" | 編號 80920 | 李翠華 | |
" | 編號 22900 | 區婉珊 | |
關員 | 編號 56911 | 潘顧祥 | |
" | 編號 77911 | 潘清淵 | |
" | 編號 55921 | 陳輝 | |
" | 編號 89941 | 區振濠 | |
" | 編號 102941 | 梁偉明 | |
關務督察 | 編號 13861 |
João Baptista Rosário Vong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與唐學能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二級別第一職階工人之職級,薪俸點為11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與蕭佩英之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以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期滿可續約。
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馮學能及盧敬恆之請求,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解除本局與其簽訂之編制外合同。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批准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終止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43880,李璧瑩在本局之定期委任,並自同日起返回治安警察局。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二款o)項,本局首席行政文員João Manuel do Rosário Sousa因紀律原因被強迫退休,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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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按照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保安司司長確認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 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及n )項和第二百四十條c)項之規定,陳戈,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48951,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開始,因不合理缺勤而被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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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王建明——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醫院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20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之批示:
梁家偉,本局散位合同二等技術員——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擔任同一職級之職務,為期六個月。
譚絢麗,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稽查員,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衛生稽查員。
Eurico Lam,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
蕭秀芳,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何婉雯,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護士,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指相應職級及期間起獲續期一年:
張暢、忻欣及鄺錦強,為未分類醫生,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林穎然,為第一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周燕玲、劉志顯、傅文偉、林春院、林秀儀及蕭藹貞,為第三職階二級診療技術員,首兩位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何潔頴及陳妙興,為第四職階護士,分別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及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何婉雯,為第三職階護士,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日起生效;陳芷茵及梁靜琴,為第二職階護士,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侯炳新、鄭文明及趙偉強,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首位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英傑、羅碧茵、趙標、梁麗玲、鮑偉業及溫世榮,為第三職階三等文員,首兩位分別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及十月二十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指相應期間獲續期一年,並更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之高一職階:
陳思偉、馮少明、何卓然、岑文坤及黃輝,為第二職階醫院主治醫生,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
蔡嘉敏,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
吳曉玲,為第一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洪凰鳳和李堅,以個人勞動合同在本局提供醫療服務——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為第一職階醫院主治醫生,為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司打口藥房,牌照編號為第49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柯邦迪前地(司打口)19號地下BO舖連閣樓,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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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羅文帥——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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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批示:
賴健萍學士,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之表,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第三條款,轉為五級第二職階中葡中學教師,薪俸點為440,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之表,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教學人員之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第三條款,有關職級、級別、階段及薪俸點如下:
中葡中學教師,一級、第四階段,薪俸點為590:林志筠學士,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起生效,陳淑慧學士,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第三階段,薪俸點為525:梅茜紅學士,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四日起生效,簡燕萍學士,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五日起生效;第二階段,薪俸點為485:歐德明學士及寧卓敏儀學士,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日起生效,梁燕嬌學士,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中葡小學教師,三級、第三階段,薪俸點為385:李浩萍,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何靜誼及吳金燕,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批示:
鍾楚雲及麥麗琼,具高等專科學位,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90,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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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用潘圓圓在本局擔任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教師,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局與陳度恩、李妙瑜、柯志虹、林立翀、季偉婭和盧鴻偉重新簽訂個人工作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及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楊敏健在本局擔任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教師的個人工作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五條及第九條,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規定,麥潔群學士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用楊振洪、馬子聰和Anna Ho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梁子恆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劉佩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各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和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Paul Arthur Van Dyke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工作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李敏清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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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零四年度澳門大賽車獨立預算之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批示核准:
經濟分類 | 項目 | 注銷 | 追加 |
02-03-05-03-10 | 運輸——乘客 | $ 200,000.00 | |
02-03-08-11 | 其他 | $ 200,000.00 | |
總額 |
$ 200,000.00 | $ 200,000.00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蕭愛珊,高樂士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宇慶 ——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續期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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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Leonor Cardoso Mendes Mot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的薪俸。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譚綺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連同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妍芳、歐少偉、周映芬、關淑儀及李志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首四位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日及其餘一位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第一職等護士的薪俸點350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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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郭小麗——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並根據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三條a)項及第十一條,以及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副主任之職務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郭淑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獲修改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賦予有關晉階追溯效力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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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余曉瑩,為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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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於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甄美娟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等高級技術員林思秀,為在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投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連同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填補經三月十日第29/97/M號訓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日第70/93/M號法令所設立且由上述人員出任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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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地理學工程師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羅家頌,為第三職階三等文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淑華,為第一職階二等文員,薪俸點為230點,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黃學軍,為第二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羅榮錫 、陳笑楨及梁錦珊,分別為第三、第二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320及305點,首兩位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Arnaldo Kuam Pun Chung ,為第二職階二等維修精密儀器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凌燕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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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四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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