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4

刊登日期:

2004.10.20

版數:

6652-6658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殷豐素王前地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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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8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殷豐素王前地,其上建有111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以改變用途及更改利用。

    二、土地用作保留一幢已建於其上的樓宇,以及將部分地面擴建和興建一附加樓層,使樓宇成為一幢三(叁)層高的商業樓宇。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05.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Li Cheng和Shi Yun,並由該等人士代表Li Yanxia和Li Guomin。

    鑒於:

    一、Li Cheng和其妻子Shi Yun以婚後所得共同財產制結婚,雙方均為中國籍及居於澳門佛山街51號19字樓L-P;Li Yanxia,未婚,成年,中國籍,居於中國雲南省思茅巿思茅鎮五一路5號及Li Guomin,未婚,成年,中國籍,居於中國上述地址。上述人士是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殷豐素王前地,其上建有111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權利,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的共同權利人。根據G冊第39532號登錄,該土地登記在物業登記局B42冊第198頁背頁第20052號。

    二、Li Cheng以其本人名義及作為受權人的身分,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致行政長官的申請書,申請批准將上述樓宇由住宅改為商業用途、更改利用、擴建地面層和興建一附加樓層,以及修改批給合同。

    三、為此,上述人士將有關的工程圖則呈交土地工務運輸局。根據該局副局長二零零二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該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上的要求。

    四、將所需的文件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及制訂合同的修改擬本,其條件已獲申請人及其妻子透過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日的聲明書,表示接納。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上述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建有上述都巿樓宇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5692/1999號地籍圖上定界。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人Li Cheng及Shi Yun。該等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九、在接獲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通知後,申請人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遞交了一份由共同權利人Li Guomin、Li Yanxia 和Shi Yun簽署的接納聲明書。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Shi Yun聲明其是十七歲未成年女兒Li Yanxia的法定代理人,而有關簽名已由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鑑於共同權利人Li Yanxia缺乏作出有關行為的權利行為能力,同時由於作為子女代理人的父母,未經法院許可,不得作出設定待未成年人成年後方履行的義務,亦不得將其財產轉讓或在其財產上設定負擔(參閱《民法典》第一千七百四十四條),因此,有關程序直至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Li Yanxia提交已成年的證明,以及聲明接納合同條款的聲明書後才進行。

    十一、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七條款所述,因修改批給而應繳付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33/2003號憑單,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27649),其副本已存檔於本委員會的案卷內。

    十二、第八條款第一款所述的保證金,相當於十二個月的租金,已透過財政局發出的038/ARR/2003號憑單,將款項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帳戶(帳號01-01-20-786366)。

    十三、第九條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發出的01-01-77-101771號銀行擔保書提交,其條款已獲甲方接受。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85.30(壹佰捌拾伍點三)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更正為187(壹佰捌拾柒)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殷豐素王前地,其上建有111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5692/1999號地籍圖中,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2冊第198頁背頁第20052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G冊第39532號。上述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

    2. 鑒於是次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50(伍拾)年,由一九五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原建有的樓宇,並擴建部分地面層和增建一附加樓層,成為一幢三(叁)層高,建築面積為365(叁佰陸拾伍)平方米,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商業用途樓宇。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年租$ 2,190.00(澳門幣貳仟壹佰玖拾元整),相當於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6.00(澳門幣陸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第三條款所述變更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2(拾貳)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呈交擴建工程圖則及甲方審議該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 ——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需就是次修改繳付合同溢價金$ 503,955.00(澳門幣伍拾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整),甲方已收到有關款項,並向其發出清訖證明書。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 2,190.00(澳門幣貳仟壹佰玖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年租的數值調整。

    第九條款——轉讓

    1. 在土地未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須事先得到甲方核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特別是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條款獲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保證金$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以確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獲核准將批給衍生的權利轉讓時退還。

    第十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他們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六條款第一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成時,未經同意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的更改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及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二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更改土地的利用完成後,未經同意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三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四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

    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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