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內下列職位,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五缺,經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消防總長 駱偉文
委員:一等消防區長 區耀榮
候補委員:副關務監督 江慧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治安警察警務總長 張秀蘭
委員:治安警察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小美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茲通知,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招考公告,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大學各部門主管在職能上係隸屬管理委員會及第五十五條規定電腦部的職責,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的規定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三十九條的規定;
1.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電腦部代部長何偉耀碩士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轄下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d)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核准轄下員工在本澳及香港接受涉及支付費用及津貼的專業培訓;
e)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電腦部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 仟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維持互聯網連接服務及支付有關費用;
g)根據法律適用規定,批准訂立澳大電腦硬件及軟件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h)根據法律適用規定及為確保轄下部門具備所需人員履行職責,批准按提供服務制度訂立少於六個月的工作合同;
2. 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 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黃亞鈞
行政總監:黎日隆
標的:選出最多五位競投者,以便在下一個階段,為提交有關“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標書時接受諮詢。
底價:不適用。
結束期:不適用。
參加條件:公司、企業或聯營公司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定投標。
競投擔保金:應提交競投擔保金,金額為$ 1,000,000.00(澳門幣壹百萬元正),可以現金存款或以符合法定規格的銀行擔保書或保險擔保書提供。
施工擔保金:不適用。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官方語文或英文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
出席開標活動:准許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出席開標活動,為此可被要求提交有關的授權書。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一百二十(120)天。
標書的評核標準:
a)競投者在具同類性質和複雜性的工程中的經驗;
b)為開展設計、研究、施工、營運及保養所組建的工作隊伍的組織和技術能力;
c)建議採用的技術;
d)所建議的工作規劃和分期;
e)所建議的每個工作階段的完成期限。
有關招標規則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之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亦可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以現金形式支付$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正),索取有關副本。
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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