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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主任陶永強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司令部簽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無線電頻率的安排》。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四年八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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